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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西夏区产品设计创新券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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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营造西夏区产品设计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西夏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实际,银川市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西夏区产品设计创新券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在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 31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邮件邮寄至:银川市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企业办(收),邮编:750001,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政府517室   

(二)电子邮件发至:xxqfgj588@163.com

(三)传真:0951—2071831,请在传真首页注明“西夏区产品设计创新券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告

附件:《西夏区产品设计创新券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31日                      


西夏区产品设计创新券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产品设计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营造西夏区产品设计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设计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补助凭证,主要用于鼓励支持有产品设计创新需求的企业向接券机构购买产品设计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设计是指以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企业品牌、包装、传播等方面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发放,自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不可使用,已经领取满额创新券的企业无论使用与否当年不得再次领取。

使用原则

  创新券原则上采取“择优择先发放、不重复支持”的方式进行,仅限于申领企业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转让、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西夏区产品设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预算不少于500万元作为创新券引导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逐年调整。创新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兑现额度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的结转下年度安排。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创新券的管理部门,会同西夏区科技局和西夏区财政局负责西夏区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有关重大事项报政府研究同意后确定实施。

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审核发放以及日常管理,接券机构管理,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

西夏区科技局负责审核创新券兑现申请,开展兑现环节的评审工作。

西夏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产品设计创新券经费安排计划,会同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集中兑付创新券以及办理资金拨付与结算。

第五章 支持条件与对象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西夏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运营规范,资信良好,符合国家和西夏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三大支柱产业、改造升级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企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企业有明确的产品升级的计划或方案,与接券机构签订产品设计服务合同。

3、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与申领创新券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

4、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创新券用于申领企业向接券机构购买产品设计成果和服务以及经专家评审会认可的其他产品设计相关服务。

第六章 接券机构

  产品设计服务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成为接券机构,负责为企业提供产品设计服务,接受并申请兑现创新券。接券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十一  申请创新券接券机构的产品设计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西夏区范围内依法注册并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2、企业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服务人才队伍,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专业服务人员5人以上。

3、有较好的产品设计平台,具有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产品设计任务、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解决方案、品牌形象提升服务的能力,具备标准化产品设计服务报价体系

4、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5、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设计服务企业,或由具有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信部认定)资质的设计服务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设计企业。

第十  申请资格审查所需提供的材料:

1、西夏区产品设计创新券接券机构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服务能力及内容的说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  经过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西夏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接券机构名单在西夏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下达入库通知书纳入接券机构库管理。接券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七章 申领与发放

第十  产品设计创新券申领材料为:

1、西夏区产品设计创新券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接券机构签订的产品设计服务合同;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  创新券采取实名申领、随时受理、集中发放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西夏区产品设计创新券申请表》等申领材料报送至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和西夏区科技局。

第十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西夏区科技局和西夏区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创新券申领材料进行符合性评审,确定每个项目的补贴比例及额度。评审结果在西夏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或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复核内容及理由。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由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西夏区科技局和西夏区财政局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申请做出复核意见,于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  公示结束后 5个工作日,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由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向申领企业在线发放产品设计创新券。

第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券有效期为一年(以创新券发放时间为准)。原则上根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发放,额满即止。已申领创新券的,无论使用与否都计入该企业已申领额度。

第十  创新券补贴以单个服务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为计算单位,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按不高于服务合同金额的50%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比例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依据)。

第八章 使用要求

第二十条  持有产品设计创新券的企业在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的接券机构内购买服务,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需与接券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服务内容、期限、价格及创新券使用金额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接券机构在接收创新券时,需核实其真实有效性,由于接券机构未履行核实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仅限于有效期内使用和兑现, 逾期不可兑现,自动作废。因创新券未在有效期内使用产生的结余资金,重新纳入创新券专项资金,在下一个申报周期发放。

第二十三条  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 供需双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一旦发现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且三年内不再给予任何财政资金奖励和扶持。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兑现流程

第二十四条  接券机构在为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可按要求向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兑现。

第二十五条  接券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审核发放机构进行审核:

1、创新券;

2、西夏区产品设计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3、接券机构与持券企业签订书面创新服务合同复印件;

4、持券企业自付资金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5、提供完成服务的证明材料,如设计服务客户确认书、技术合作项目总结、创新成果证明材料、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到接券机构兑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会同西夏区科技局和西夏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完成合作协议工作内容进行验收评审,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审核发放机构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并集中兑现。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西夏区科技局和西夏区财政局每年应对创新券的发放、使用、兑现情况进行审核。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并依法追回已兑现创新券资金,同时取消接券机构的接券资格和申领企业的申领资格,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资金支持,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和西夏区科技局需对企业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创新券兑现项目涉及的利益关系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西夏区科技局和西夏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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