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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西夏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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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部门、各灌溉服务有限公司、各农业用水户:

现将《银川市西夏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请结合各自领域和涉及工作,认真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可在原稿上直接修改),以盖章函件(电子版)反馈至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公示期: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28日

联系人:董启兴   0951-8772737

邮  箱:nlm2002@163.com


                                        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西夏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及农业节水,充分调动镇(街道)和广大农户、灌溉服务公司等共同参与农业水价改革的积极性,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2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文件精神,按照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夏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的原则,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分批推进,充分调动用水户积极性,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提升农业灌排工程运维水平。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西夏区农业灌溉区域、生态补水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的对象为使用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灌溉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经济作物(包括蔬菜、水果)以及生态林草的用水大户、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灌溉服务公司等(以下简称“用水单位”)。

第四条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相关指标以辖区水权确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为基础,没有相关确权,可以参考水利厅、本市县区下发的相关文件。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确保农民可承受的原则,分两部分予以补贴:第一部分,西夏区人民政府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对辖区农业灌排设施进行改造及维修养护;第二部分,按照批复水价收缴水费并进行补贴,对用水量不超过年初计划水量的各支渠用水户予以补贴,对用水量超出年初分配计划的用水户不予补贴。

(一)基准值。按照西夏区灌区内,各个干渠(由水利厅等上级单位管辖的输水干渠或其他供水设施)直开口核定的水权指标(或计划需水量)为测算年度节水量的基准值。

(二)在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的监督指导下,根据管辖支渠内测量水设施的部署实际情况,各个用水单位可以将直开口水权指标(或计划需水量)分解到斗口或农口。

(三)补贴指标:

1.用水单位年内用水量为直开口核定的水权指标(或计划需水量)的60%(科学合理完成)及以下,按照节水量×核定水价的总金额的60%补贴到用水单位;

2.用水单位年内用水量为直开口核定的水权指标(或计划需水量)的61—80%(科学合理完成),并按照节水量×核定水价的总金额的50%补贴到用水单位;

3.用水单位年内用水量为直开口核定的水权指标(或计划需水量)的81—100%(科学合理完成),并按照节水量×核定水价的总金额的30%补贴到用水单位;

4.用水单位年内用水量超出直开口核定的水权指标(或计划需水量),按照核定水价1.5倍征收水费(有相关梯度水价,执行梯度水价测算超额水费)。

(四)连续两年超额用水,采用行政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精准补贴对象及使用比例

(一)补贴对象

灌区用水大户或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灌溉服务公司。

(二)精准补贴费用使用范围

1.用于该渠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

2.用于该渠域机电、金属设备的更新费用;

3.用于该渠域电费补贴;

4.用于该渠域管理、人员费用的补贴;

5.用于该渠域计量设施、设备的安装及维护;

6.用于该渠域用水大户或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水费补贴;

7.用于该渠域应急抢险及其他必须支出的费用。

(三)补贴分配方式

1.补贴费用的60%用于用水单位该区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机电、金属的更新费用、电费补贴、管理、人员费用的补贴、计量设施、设备的安装及维护、应急抢险及其他必须支出的费用;

2.补贴费用的40%用于用水单位水费补贴。

第六条 补贴资金发放每年年初,用水单位上报本年度用水计划。每年年末,由用水单位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支渠当年实际用水量进行统计上报,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对上报数据进行核实(核实基准为各干渠管理处核准的直开口用水量)。同时由西夏区财政局按照补贴标准,以支渠为单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个用水单位。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精准补贴费用实行监督管理,补贴审核拨付后由镇(街)政府、村委会负责资金拨付的监督。用水单位须对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七条 奖励原则。在保障农业正常灌溉的情况下,按照节水成效实行奖励,提高基层灌溉服务公司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第八条 奖励对象。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灌溉服务公司。

第九条 奖励标准。

1.当年完成节水任务100%及以上的,按节约总水量给予每方水0.2元/立方奖励;

2.当年完成节水任务50%-100%(不含本数)以内的,按节约总水量给予每方水0.15元/立方奖励;

3.当年完成节水任务10%-50%的,按节约总水量给予每方水0.1元/方奖励;

4.当年完成节水任务10%以下的,不予奖励。没有完成控水节水指标,用水量增加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5.对自筹资金投入节水设施建设的用水户给予奖励,投入50-1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5%进行奖励;投入100-3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0%进行奖励;投入300-5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0%进行奖励;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

第十条 奖励资金分配。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各灌溉服务公司,按照当年年度节约水量折算成水价金额的40%金额奖励给灌溉服务公司。剩余金额,统筹奖励节水量突出的灌溉服务公司。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发放。每年年底,由各灌溉服务公司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支渠当年实际用水量进行统计上报,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对上报数据进行核实并核算出节约水量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方由西夏区财政局按照奖励标准,以支渠为单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灌溉服务公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奖补资金由西夏区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水资源费、水权转换费、水权交易费等各类资金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如果用水户将节约下的水量发生转换或者交易,不再享受奖励和补贴经费。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精准补贴资金由西夏区财政局设立专户进行储存,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需建立精准补贴台账,奖补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保留相关文件、凭证。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监督检查,确保精准补贴和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十四条 水费补贴。由西夏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对精准补贴费用实行总监督管理,补贴审核拨付后由镇政府、村委会负责资金拨付的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用途。精准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补贴用水户,不得他用。节水奖励资金可用于灌溉服务公司人员工资及人员奖励,也可用于办公设备购买及维修养护。

第五章 完善农业水权制度

第十六条 区域取水总量控制。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依据上级分配的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综合当地产业结构、发展政策、用水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逐级分解。根据用水管理需要,可将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乡镇、村集体、灌溉服务公司等用水主体,也可分解到灌区斗渠或农渠、泵站、机井等工程单元,具备条件的还可分解到具体用水户。

第十七条 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积极落实《宁夏水权试点方案》《宁夏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及《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已经确权的黄河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按照总量控制、以供定需、适度从紧、科学引导的原则核定单位灌溉用水量,在保障合理灌溉用水的基础上,将农业使用黄河地表水资源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灌溉服务公司及主要取用水户,并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颁发水权证书,注明水源、水量、用途、期限、转让条件等,明确用水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严格农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宁夏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以定额为标准,配置年度农业用水指标,计收用水水费。根据工程类型、取水方式、灌区规模等确定调节系数,分别核定不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产品等用水定额。对于复种指数高的地区,可按照各类作物的种植面积及用水定额,加权平均计算亩均综合用水定额。

第六章 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 明晰工程“三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产权主体。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产权核定,登记造册并颁发证书。在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前提下,将工程使用权、管护权移交给村集体、灌溉服务公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

第二十条 明确管护义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可推行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半购买服务、半义务工模式、委托灌溉服务公司从事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多种方式,鼓励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实行资本化运作、灌溉服务公司实行市场化和物业化经营管护。对取得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权的,与之签订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协议书,建立农田水利设施及管护工作台账,明确管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促进健康发展。支持灌溉服务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物业化管理,鼓励实行资本化运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抵押贷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对符合条件的灌溉服务公司给予重点培育,扶持其做优做强。

第二十二条 提升管理能力。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互联网技术与农业产业领域融合创新。积极创造条件配套相关设备设施,开发操作平台系统,逐步实现用水计量、水费征收、总量控制、水权交易的信息化、自动化管理,不断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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