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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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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快速反应。及时发现并上报可能存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建立信息通报快速通道,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启动预警机制。 

  3)分类指导。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区别处理,以求达到最佳效果。 

  4)分级预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加以表示。 

  5)及时处置。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受害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做到快速、高效、及时,最大限度减轻危害造成的不利后果。 

  6)属地管理。我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西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有权对辖区内的各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2.1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2.2  分级标准 

  2.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我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和霍乱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和霍乱疫情波及多个镇(街道),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我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镇(街道)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发生跨国、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8)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我区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在1个镇(街道)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和霍乱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镇(街道)。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区以外周边地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区1个镇(街道)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镇(街道),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镇(街道),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2个以外的镇(街道)。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或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我区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发生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和霍乱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镇(街道)范围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镇(街道)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镇(街道)。 

  (3)霍乱在一个镇(街道)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镇(街道),或我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一个镇(街道)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镇(街道)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对我区2个以上镇(街道)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25-99人,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25-99人,或出现1-9人死亡。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1-4人死亡。 

  (10)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我区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腺鼠疫在一个镇(街道)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一个镇(街道)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24人,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24人。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西夏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定和我区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3.1.1西夏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应急委)是负责处置和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西夏区应急办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3.1.2成立西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政府应急办、卫生计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卫计局、应急办、经发局、工信局、商贸物流与经合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交通局、农牧水务局、环保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安监局、城管局、文体旅游局、宣传部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成员。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各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1.3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卫生计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主要职责是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镇(街道)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本预案的具体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收并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指挥部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发布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3.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向指挥部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可启动《西夏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时参与处置工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增加疾病防治和医疗救护2个基本应急工作组。 

   疾病防治组:由卫生计生局负责,各镇(街道)、教育局、建设交通局、农牧水务局、市场监管分局、城管局、文体旅游局参与。主要职责是:指挥、协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有关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导、检查重点地区落实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计生局负责,事发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情况。 

   3.1.5专家委员会。由卫生计生局牵头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成员有卫生计生局、农牧水务局、市场监管分局、环保分局、安监局等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等建议;对人员、物资、技术储备等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专家委员会组建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组、医疗救治组、食源性疾病组、职业中毒组、灾害事故组、健康教育组、心理防护组、信息情报组、院前转运组等9个专家组。 

   3.2  有关部门职责 

  3.2.1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专项预案;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组织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开展卫生应急演练和应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3.2.2经发局: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2.3工信局、商贸物流与经合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治疗、抢救、消毒等物资和生活必需物资的采购、调拨工作,并做好调运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3.2.4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类学校落实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3.2.5科技局:开展对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鼓励与先进地区开展对有关突发事件在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交流。 

  3.2.6公安分局:协助卫生计生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封锁可疑区域;疏导交通,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现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3.2.7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3.2.8财政局: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通绿色通道和快速通道,及时划拨专款采购紧急物资和应急设备;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3.2.9人社局: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工伤待遇政策;按政策规定协调支付参保病人基本医疗救治费用,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3.2.10建设交通局、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教、监测和报告等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3.2.11农牧水务局:组织做好畜禽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畜禽等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动物疫点、疫区的消毒,扑杀畜禽等动物和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受威胁区域畜禽等动物;防止人畜等动物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 

  3.2.12环保分局:在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组织专家协助和指导抢险队伍开展工作,预防和减少有毒物对环境的污染;组织监测周边环境有毒物质污染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3.2.13市场监管分局:在食品流通领域,严格市场准入,落实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对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流通企业,封存有关的食品和原料,查明食品来源及流向并迅速处理;规范活畜禽等市场的经营管理,检查督促市场开办方和畜禽类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畜禽类和畜禽类产品经营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在食品生产环节,封存和责令企业召回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对物资的生产质量进行监管;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做好事故现场控制,配合卫生计生局做好可疑食品的样品采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2.14安监局:事故发生后,按照《西夏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参与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较大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3.2.15城管局(爱卫办):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乡卫生水平;组织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 

  3.2.16文体旅游局:要求和督促旅行社加强对员工和游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关注游客健康状况,劝阻或限制游客到疫区旅游。 

  3.2.17区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协助相关事件处置机构做好舆情监测分析。 

  3.2.18各镇(街道):组织领导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众落实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3.2.19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4 监测报告和预警 

  4.1  监测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镇、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2.2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和电话向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还应于2小时内寄送出报告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确定真实性,并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西夏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还应同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分局)。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局应立即上报银川市卫生计生委;银川市卫生计生委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报告。 

  4.2.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按规定报告西夏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附后)。 

  4.3  预警 

  4.3.1预警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本辖区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加以表示。 

  4.3.2预警发布与解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1)蓝色(Ⅳ级)预警:由西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并报西夏区应急办备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蓝色(Ⅳ级)预警: 

  发生跨范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镇(街道)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西夏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黄色(Ⅲ级)预警:由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并报银川市应急办备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黄色预警: 

  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西夏区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银川市政府增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橙色(Ⅱ级)预警:由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银川市应急办,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或解除,应急办备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进行橙色预警: 

  发生国家分级标准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治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 

  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银川市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红色(Ⅰ级)预警:由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银川市应急办,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或解除,应急办备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进行红色预警: 

  发生国家分级标准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国务院或国务院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国家分级标准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治区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 

  自治区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国家增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 应急响应程序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西夏区指挥部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计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西夏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5.1.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银川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银川市卫生计生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银川市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市(县、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组织处置。市(县、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2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西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牵头,西夏区应急办、宣传部和事发地镇(街道)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西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或其指定卫生计生局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西夏区应急办、宣传部和事发地镇(街道)应急委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措施 

  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分别按《西夏区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西夏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西夏区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预案》等卫生应急专项预案要求执行。 

  5.4扩大响应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西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西夏区应急办。 

  如果预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西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报请西夏区应急办以西夏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县(市、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同时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报告。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银川市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西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报请西夏区应急办,请西夏区委、政府报请银川市党委、政府或自治区党委、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调整和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也需要根据预警信息的调整进行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按照“谁启动,谁终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计生局应在西夏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6.2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提请西夏区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理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民政部门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纪检、监察部门对在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  抚恤和补助 

  西夏区人民政府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西夏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7.1.1物资储备 

  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计生、经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调经发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1.2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医疗救助、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从本级财政预备费中统筹安排。 

  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每年划拨专款补充上一年消耗应急储备物资。 

  7.2应急队伍保障 

  卫生计生局组建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防治、职业中毒防治、重大创伤事故救治、生化及不明疾病救治、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等6支应急队伍。  

   7.3  技术储备 

  7.3.1信息系统 

  卫生计生局组织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综合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办、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镇(街道)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卫生应急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3.2公共卫生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含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病防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基层卫生体系、健康教育体系、卫生信息体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7.4  通讯与交通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由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筹考虑。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公众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健康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2  培训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培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8.3  演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医疗应急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9    

  9.1预案制定和更新 

  卫生计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2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正常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3本预案由西夏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9.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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