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5-211/2018-33387 | 文号 | 银西政发〔2018〕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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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6-2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部门文件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拆迁安置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西夏区兴泾镇十里铺村涝池组庄点整体搬迁项目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方案》已经西夏区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西夏区兴泾镇十里村涝池组庄点整体搬迁项目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240号)文件,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第69期)精神,决定实施西夏区兴泾镇涝池组庄点整体搬迁项目,需征收兴泾镇涝池组所涉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特制定整体搬迁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迁范围为银川市西夏区典农河以北,平二支沟以南,包兰铁路林带以西,西夏热电厂以东。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西夏区建设交通局
实施单位:西夏区兴泾镇人民政府
西夏区拆迁安置办公室
三、征收期限
按项目征收计划于2018年4月9日开始。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面积的认定
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测量,并经被征收签字认可的类型和面积为准。
五、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5.2万元/亩。
(二)房屋补偿偿及安置。
1.房屋补偿、安置参照(银政发[2010]240号)文件和(银西党办发[2013]6号)文件执行,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采取实物返还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补偿。
(1)房屋补偿面积认定时间标准以2009年9月30日以前卫星航拍为准。
(2)常住流动户户籍人ロ认定时间标准以2006年12月31日为界限,凡在此时间段以前,在涝池组流动户籍台账上登记的人员可享受安置补偿。
2.房屋补偿面积按2009年9月30日以前卫星航拍为准。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240号)文件标准执行。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拆迁安置房屋面积按被拆迁人户籍人口计算,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确定: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安置后剩余房屋按结构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予以安置。
3.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在涝池组有住房、无承包地、无户籍的常住流动户(包括2011年公示时漏登流动户),按照实行实物返还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即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住房返还安置,对安置住房后剩余面积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予以安置。同时,常住流动户的自然增长人口以户籍为准每人给子安置30平米住房。
4.2007年1月1日至今有房屋而无户籍的,实行货币补偿,每户可在镇区安置区以全口径成本价购买80平米的安置房。
(三)宅基地及其它附着物补偿。
1.地上农作物补偿标准。参照(银政发[2010]240号)文件执行。
2.给予住房安置的。宅基地面积的认定按照每户1亩扣减后,将剩余宅基地面积作为庭院经济用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标准执行。核定的宅基地面积不再补偿,原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再进行补偿。
3.对被拆迁户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未予安置住房的。其宅基地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户籍和人口的认定。以动迁前镇、村人口普查(以派出所户籍人ロ档案为准)及2006年涝池组流动人口登记表册和村两委组织证明,班子成员签字认可、公示相结合的办法予以确认。
(五)安置补助。
1.被征收房屋农户在拆除住房时,按户籍有效人口每人200元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2.被征收人房屋采取实物返还的,对于现房安置的拆迁户(人)不再核发过渡期租房费,对于期房安置的拆迁户(人)给被征收人家庭户籍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180元的过渡期安置(租房)补助费,先行发放6个月,期满后还未安置的继续发放过渡期租房补助费,直至住房安置。
六、激励奖励优惠政策
1.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自征收测算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房屋的奖励3000元奖金;逾期不拆除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发[2014]109号)和《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银人社发[2014]296号)文件执行。
3、为推进“人户合一”的户籍管理,便于社区管理服务,鼓励和提倡将户籍落户于安置辖区派出所。
七、安置方式及地点
原则上优先安置同安小区剩余的8万平方米住房;不足部分在兴泾镇安置解决。
八、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险。对被征地时户籍在西夏区兴泾镇,且有第二轮土地承包证的农民,可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发〔2014〕109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参加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对被征地时户籍在兴泾镇的农民,可自愿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参加医疗保险。
1.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1]239号)文件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0〕110号)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就业保障。
西夏区人社局、西夏区农牧水务局、兴泾镇政府要积极做好涝池组失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力争两年内对有劳动能力的人,根据自身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技能培训,使每人掌握一至三门实用技术,并免收培训对象的培训学习费。
九、其他有关问题
1.对征收房屋权属有争议,短期内又无法解决的,依法作好司法证据保全,待产权明确后给予补偿。
2.安置房的交房标准以商品房的售房标准为准。
3.选房顺序:现房按符合安置政策的征迁户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集中抓号选房,直至现房分配完为止。剩余安置户均以期房安置。
4.房屋分配以兴泾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西夏区拆迁办配合实施。
5.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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