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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5-103/2019-00211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2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综合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和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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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机关工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司通〔2019〕8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司通〔2019〕9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四张网”,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第一道防线”作用。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和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党政机关和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一些纠纷已经严重影响到党政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和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党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能有效预防和化解党政机关内部矛盾纠纷,保障机关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是创建文明机关的迫切需要。加强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能保障学校、老师和学生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家校关系、创建平安校园的迫切需要。同时,加强党政机关和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和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化解党政机关矛盾纠纷和校园内矛盾纠纷,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学校的教学工作及学生的学习营造安定有序的办公环境和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党政机关和校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一)建立党政机关和校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推进党政机关和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一是党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党政机关应依托机关党组织、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依法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相对较少、办公地点相对集中的党政机关可以联合成立人民调解组织。建立的党政机关内部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名称统一为“机关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机关+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校园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根据需要,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西夏区司法局和西夏区教育局共同指导,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建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预防和化解校园矛盾纠纷。建立的校园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学校名称+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新成立的党政机关和校园调解组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当将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相关情况自建立起30日内应向西夏区司法局报备,并接受业务指导。

(二)建立党政机关和校园纠纷人民调解队伍。一是党政机关内部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该在本部门、本单位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民调解员在党政机关内部产生,由政治坚定、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较强文化水平、政策水平的人员兼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二是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校园内部选举产生(3至5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调解员可从教育局和司法局的退休工作人员以及退休教师、律师、法官等熟悉法律政策、具有调解经验的人员中选聘,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西夏区司法局将会同西夏区各党政机关、西夏区教育局,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和学校调解工作的指导,依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指导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依法组织调解。各调委会要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原则,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化解纠纷的能力,确保初任人民调解员培训累计不少于5天,继任人民调解员培训累计不少于10天,年度培训率达到100%。

       三、加强党政机关和校园纠纷人民调解业务工作

(一)基本原则。开展党政机关和校园内部纠纷调解工作,一是坚持依法依德调解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二是坚持自愿平等协商原则,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合理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协议。三是坚持尊重保护诉权原则,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作程序。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界定纠纷受理范围,建立健全接待、受理、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开展调解工作,促进各方当事人消除隔阂。

(三)排查化解。党政机关和校园纠纷调委会应坚持每半月排查一次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矛盾;不能及时化解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联合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院联合调处;对一些重大特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及时成立工作小组,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要积极整合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中心、司法所等平台作用,将党政机关、校园纠纷纳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诉调对接等“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等资源优势,不断提高纠纷化解能力。

(四)受理范围。

       1.党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围:(1)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纠纷;(2)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纠纷;(3)单位与其他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之间的纠纷。

       2.校园纠纷调解组织受理范围:(1)教师、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2)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纠纷;(3)教师之间、学生之间的纠纷;(4)学校与其他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之间的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处理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不在党政机关和校园内部调解组织的受理范围内。

(五)规范建设。党政机关和校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宁夏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宁司通〔2015〕119号),逐步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规范化,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落实),“四规范”(组成人员、工作制度、调解程序、调解文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办公桌椅、文具、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学校,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照相机、录音录像、监控等设备。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组织实施。各党政机关及学校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党政机关和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切实做到实施前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实施后注意总结、完善提高,确保在2019年底前西夏区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学校普遍建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西夏区直属机关工委、教育局、司法局将把党政机关和校园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平安银川”建设考核内容。

(二)协调配合。各党政机关、学校要根据各自内部纠纷的特点、规律和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强化配合意识,着力构建长效协作机制,切实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联调机制,以及多途径衔接互动的纠纷化解机制,增强联系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商讨对策措施,交流工作经验。要加强信息沟通与联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力推进党政机关、校园内部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三)工作保障各党政机关、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组建、谁保障”的原则,会同司法局、教育局积极向区委、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党政机关和校园内部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努力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问题。要扩大以案定补范畴,将党政机关、校园内部纠纷调解纳入定补范围,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组建单位要在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等方面予以保障。

(四)加强宣传。各单位、学校要及时总结推广各个单位内部纠纷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模式,加快推进党政机关、校园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进程;大力培育和宣传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在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宣传党政机关和校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扩大党政机关和校园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银川市西夏区教育局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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