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3749A/2023-002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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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两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西夏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夏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强化西夏区重点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风险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按照“增品、扩面、提标”的要求,围绕西夏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西夏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保人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
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
投保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四)协同推进
保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三、补贴政策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小麦、稻谷、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2)单位保险金额:小麦500元/亩,稻谷600元/亩,玉米5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400元/亩,制种小麦600元/亩,制种稻谷700元/亩,制种玉米 900元/亩。
(3)保费率:稻谷、小麦、玉米4%,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制种稻谷、制种小麦、制种玉米5%。
(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45%,自治区财政承担25%,西夏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单位保险金额:犊奶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后备奶牛(3月龄<畜龄<12月龄)6000元/头、成年奶牛(畜龄≥12月龄)10000元/头,能繁母猪(畜龄≥1年)1500元/头、育肥猪(畜龄≥2月龄)800元/头。
(3)保费率: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能繁母猪6%,育肥猪5%。
(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5%,西夏区财政承担5%,投保人自缴20%。
3.森林险
(1)标的品种:公益林、商品林。
(2)单位保险金额:单位保额原则上按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的80%确定。公益林1000元/亩,商品林1300元/亩。
(3)保费率:公益林2‰,商品林4‰。
(4)保费补贴:1、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森林产权属于西夏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西夏区财政承担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2、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西夏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二)自治区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枸杞、酿酒葡萄。
(2)单位保险金额:枸杞种植2000元/亩,酿酒葡萄种植1500 元/亩。
(3)保费率:5%。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西夏区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
(2)单位保险金额:犊肉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6000元/头、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10000元/头、肉羊(畜龄≥2月龄)600元/只。
(3)保费率:5%。 .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西夏区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20%。
(三)县域特色产业补贴险种
(1)标的品种: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等)、日光温室、拱棚、牧草(苜蓿、禾草)、林果(苹果、桃、李、枣、杏等)、西(甜)瓜(西瓜、甜瓜)。
(2)单位保险金额: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等)1000元/亩、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10000元/亩、拱棚3000元/亩、牧草(苜蓿、禾草)600元/亩、林果(苹果、桃、李、枣、杏等果实)800元/亩、西(甜)瓜(西瓜、甜瓜)500元/亩。
(3)保费率: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等)、牧草(苜蓿、禾草)5%,日光温室、拱棚4%,林果(苹果、桃、李、枣、杏等果实)、西(甜)瓜(西瓜、甜瓜)6%。
(4)保费补贴: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自治区财政补贴40%,在银川市财政支持下西夏区财政补贴40%,投保人自缴20%。
(四)脱贫攻坚政策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期内,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种植养殖业保险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减半缴纳,不足部分的保费由本级财政承担,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中央及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保持一致。具体为:
(1)中央险种财政补贴: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区财政承担20%,投保人自缴10%;养殖业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西夏区财政承担15%,投保人自缴10%;适合政策范围的森林保险。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种养殖险种财政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西夏区财政承担40%,投保人自缴10%。
(3)西夏区优势特色产业险种:自治区财政补贴40%、西夏区财政承担50%、投保人自缴10%。
(五)试点新型农业保险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围绕国家粮食及大宗农产品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采取自治区主导或鼓励市县(区)试点双结合方式,开展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及涉农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试点,试点方案随同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报告一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试点险种不受遴选区域限制,由产品开发成熟、经营能力强、服务质量好、赔偿能力充足,并获得遴选资格的承保机构分险种或片区承办。
四、承保范围、承保方式、保险期限
(一)承保范围
西夏区两镇、各涉农街道。不包括泄洪区域种植作物。
(二)承保标的
1.种植业。以投保人实际种植的作物面积为准。
2.养殖业。以投保人实际养殖且符合参保的牲畜数量为准。
3.林业。以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参保林木面积为准。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森林保险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枸杞、酿酒葡萄、林果自当年果树开花起至成熟收获止;养殖业自保单签订起最长一年止;育肥猪、肉羊按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至出栏止,按年度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一年止(保险数量按投保时存栏量的2倍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五、保险责任范围
各农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银保监局 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财农发〔2019〕736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有关规定,拟定保险条款,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一)保险责任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责任为自然灾害、重大病害以及意外事故等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种植业保险责任以损失率达到20%以上(包括20%);养殖业保险责任为动物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对所有死亡的参保牲畜,必须由保险机构会同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机构进行赔付。保险机构理赔时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和剔除政府扑杀专项补贴。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如下: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雨涝、旱灾、风害、冰凌、冻害、雪害、雹害、雷电、沙尘暴等。
2.重大病害。①种植业病害主要包括:霜霉病、晚疫病、白锈病、疫霉根腐类病害、灰霉病、叶霉病、菌核病、褐斑病、炭疽病、黑星病、叶斑病、早疫病、白粉病、锈病、枯黄萎病、青枯病、疫霉根腐病、茎基腐病、菌核病、蔓枯病、立枯猝倒病、根结线虫病、病毒病、细菌性病、瓜类果斑病、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等。②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等。③能繁母猪及育肥猪:口蹄疫、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④肉牛基础母牛:口蹄疫、炭疽、创伤性网胃炎、急性瘤胃鼓气等。⑤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巴氏杆菌病、炭疽、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链球菌病、羊痘、羊快疫、羊坏死杆菌病、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症、传染性胸膜肺炎、支原体肺炎、小反刍兽疫等。
3.意外事故主要包括:地震、水灾、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等。
4.其他:主要因各种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情况。
(二)免赔及优惠
保险机构应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种植业保险起赔点为损失率达到20%以上(包括20%);其他险种严格按照条款执行。
六、保险管理
(一)机构管理
1.准入管理。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2)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构网络。在西夏区具有分支机构,在乡镇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提供服务。
(4)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5)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6)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优质的服务意识。
2.遴选管理。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根据中央及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有关要求,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负责组织市、县(区)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实施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承保机构应按照遴选确定的服务承办区域,依法依规展业。
3.合同管理。采用标准化保单,实行保单明示,对费率、保费(中央、自治区、西夏区及投保人承担比例)、保险期限、保障金额、保险责任、理赔责任等进行明列,通俗易懂,有关关联方共同签字后生效。《保险条款》以自治区银保监局审核备案的条款为准。
(二)业务管理
1.业务开展。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并承担部分超额赔付的风险。开展保险区域要相对固定,不得跨镇街开展保险业务,保险标的以属地为准。采用标准化保单,实行保单明示,对费率、保费(中央、自治区、县及投保人承担比例)、保障金额、保险责任、理赔责任等进行明列,有关关联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原则上,补贴险种不设绝对免赔额。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报送农业农村、财政和银保监等部门备案后实行。
2.理赔服务。农业保险机构的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服务、迅速勘查、准确界定、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及时会同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和办法,切实做好理赔工作。经办机构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避免影响投保人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逾期的经办机构,可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直接取消业务经营资格。
3.绩效考核。以结果为导向,每年第一季度由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依据《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宁财(农)发﹝2022﹞45号),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西夏区内承保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上一年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农业保险机构进行调整,具体考核。
4.政策处罚。对各种虚假承保、虚假理赔、骗取补贴等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及投保人,一经查实,对保险机构直接取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对投保人列入农业保险黑名单,两年内不再享受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
(三)保费管理
1.西夏区财政部门参照上年度各标段农业保险情况及考核结果,分批次下达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分中央、自治区和西夏区比例),保险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
2.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列入西夏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以正式文件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内容主要包括:经办机构、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险费、总保险费、财政补贴、拨付与结算、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内容。
3.西夏区财政局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各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比例,向承保机构据实结算保险费补贴,不得相互拆借或抵顶;不得替投保人代缴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避免发生因对保险费补贴不到位、投保人自缴保费不到位,造成自治区财政在结算全年保险费补贴比例时不予认定和结算的情况发生。
4.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风险管理
1.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保费2%的比例计提,并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和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宁夏银保监局监督实施。
2.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经营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为投保人或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保险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不得用于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3.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得跨越中标标段开展保险业务,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
4.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并将相关信息在西夏区人民政府网站及乡镇行政村“公告栏”公开公示,同时通过短信、微信、电子化公示等方式,将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告知投保人,做到公开透明。
5.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查勘、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应当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6.各有关单位可通过提供基础信息数据支持,协助承保机构提高工作效率,但不得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不得脱离保险条款合同约定下达理赔指标。
(五)全程监督
1.西夏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自评表》(附件1)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
2.西夏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表》(附件2)于每年3月份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上一年度政策宣传、政策执行、服务能力、承保管理、理赔管理等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西夏区可根据考核结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调整。
七、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支持农牧业发展的保护体系,是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是维护农牧民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参与农业保险的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政策性强、参与面广,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西夏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区长为组长,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两镇及涉农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财政局,由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西夏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分工和人事变动的,不再另行发文调整,实行自然更替。
(二)明确职责分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做好农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
财政局负责辖区农业保险总体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负责做好农险招投标管理、保险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并积极向中央、自治区申请保险费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包含附件3)和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自评,并将最终自评结果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强化专业技术指导服务,做好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积极协助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开展承保、理赔及农牧业防灾止损、疫情防控工作;监测和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监督所有死亡投保牲畜的无害化处理,并出台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制度;协调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设立辖区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负责指导镇街、所属农林牧场等部门农业灾害鉴定工作;对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考核考察、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协调银保监部门做好保险业务指导、监督,督促经办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勘查定损和理赔兑付工作,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负责界定参与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是否符合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负责明确中央及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自然资源局负责强化专业技术指导服务,做好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积极协助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开展承保、理赔及林业防灾止损、疫情防控工作;对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考核考察、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协调银保监部门做好保险业务指导、监督,督促经办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勘查定损和理赔兑付工作,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各涉农镇街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成立以镇长(街道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配合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做好农户保险承保范围界定、农户自交保费收取、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报案受理、勘查定损、理赔兑付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按时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方案、补贴方案、保障措施、生产成本收益情况等内容。根据财政部关于建设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的有关部署,按照系统数据填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承保机构可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应当与其工作量挂钩,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三)完善服务机制。各镇街要积极支持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在当地建立基层农险营销服务网点,在政策宣传、业务开展、人员聘用方面给予支持,共同建立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农业专家参与农业保险理赔机制,对于重大灾害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提供专业意见,解决农业保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在定损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采纳专家意见,提升理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农牧户权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媒体和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宣传海报等媒介,切实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宣传工作要深入到乡村和农户,引导和调动广大农民及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加保险,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水平,为顺利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加强监督检查。西夏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加大对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力度,推动建立常态化的检查机制,对违规操作、虚假承保、虚假理赔、挪用赔款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推动提高违规成本。有效防止虚构标的、重复投保、冲销投保人保险费等骗取农业保险费补贴现象的发生。镇街要结合村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协同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八、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西夏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同时原《西夏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银西政办发〔2020〕11号)作废。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