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3749A/2023-0022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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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两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银川市西夏区用水权收储交易及收益分配办法》《西夏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试行)》《银川市西夏区农业用水管理实施方案》已经西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西夏区用水权收储交易及收益分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规范用水权收储、交易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西夏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办法所称用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用水权收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用水户闲置或节余的用水权通过无偿收回、有偿收储等形式,纳入政府区域用水权管理的行为。
用水权交易,是指用水权通过市场机制在地区间、流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出让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 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及监督管理应当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有利于优化用水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不得影响、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服从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用水实行有偿取得。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原则,实行用水户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从事工农业生产的用水户由政府配置用水权的,应按照用水权价值基准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农户种植及养殖业等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暂缓征收,暂缓征收的期限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用水权交易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西夏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为用水权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用水权收储和交易等监督管理工作。
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本辖区内用水权交易合规性审核,履行交易监管职能;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共同做好用水权收储、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储
第八条 用水权收储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统筹协调、公平高效的原则,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西夏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保障发展需求、市场供需形势等,在用水权市场适量回购、出售、储备部分用水权,无偿或有偿取得用水权由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收储。
第九条 用水权收储由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技术工作由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用水权收储:
(一)政府投资实施的节水改造工程节约的水量;
(二)因城镇扩建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而形成的空置用水权;
(三)已取得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用水户,近三年未通过节水改造富余的用水权没有进行交易的;
(四)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西夏区的用水户所持有的用水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和收储的主体,按以下规定:
(一)属于第十条第(一)(二)项情形中的用水权收储指标,由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
(二)属于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情形中的用水权收储指标,涉及不同审批机关的,应征得相应审批机关的同意后,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收储,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收储。
第十二条 节约的用水权三年内没有使用或交易的,西夏区人民政府可以有偿收储,盘活水资源存量。
第十三条 西夏区人民政府将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10%列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资金,收储的用水权可以重新配置或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用水权收储指标处置结果,应当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并及时书面告知有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保障供用水需求。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五条 用水权交易按照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原则,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推进,不得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在交易期限内,转让方转出水量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中进行核减,受让方转入水量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中相应核增。
第十六条 可交易用水权包括以下部分:
(一)西夏区人民政府在用水权管控指标和年度调度指标范围内节余的水量;
(二)西夏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储的用水权指标;
(三)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共供水单位除外)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证、用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其节约或闲置的用水权指标;
(四)企业通过用水权转让项目有偿获得的用水权指标;
(五)拥有农业用水权的农户、集约化种植业用水大户、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种植结构、自主投资实施高效节水工程、强化水资源管理等措施节约或闲置的用水权指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不得转让相应的用水权:
(一)居民生活用水量;
(二)生态环境用水量;
(三)从事城乡生活供水、工业集中供水、农业灌溉供水等供水服务的取水主体获得的“只取不用的取水指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转让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方不得受让相应的用水权: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西夏区人民政府禁止发展的建设项目;
(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
(四)达到或超出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的;
(五)地下水超采区新增用水项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受让用水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用水权交易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交易期限连续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不需审批,但应向西夏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和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用水权转让方应当向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提交下列材料,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或县域内灌溉用户之间的交易除外:
(一)用水权转让申请书;
(二)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农业用水权指标进行交易的,应提供用水权交易指标分析报告,包括水权交易的必要性、用水合理性、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指导价格、第三方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等;
(三)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
(四)拟转让水量和价格;
(五)县级及镇街级人民政府或村组、基层水管服务组织等集体组织代表农户进行用水权交易的应提交用水权交易涉及的所有农户意愿的文书资料;
(六)对政府收储的用水权进行交易的提供收储相关资料;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用水权受让方应当向具有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提交下列材料,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或县域内灌溉用户之间的交易除外;
(一)用水权受让申请书;
(二)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三)拟交易用水权的水量和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出具的核定意见;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交易程序
(一)出让方向交易平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水权交易申请书、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或水资源确权颁证机关出具的节余水权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拟转让水量和价格、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审核意见、委托基层水管组织交易应提交体现全体村民意愿的文书资料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农业用水权指标交易的,应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用水权交易指标分析报告。上述材料经相关单位审核后,将其节余水量上挂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二)受让方到交易平台申请购买用水指标,同时提交用水需求的相关资料,包括水权交易申请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审查意见、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拟交易水量和价格、供水管理单位的意见、受让个人或企业资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交易平台收到水权交易申请材料后,分别对出让方交易水权合法性、转让资格、条件、方式和受让方的接受资格、取水方式、水量及用途等进行审核。对符合交易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其交易规则组织交易。不符合交易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交易或者要求补充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在确定的时间公开交易,由双方签订交易协议,并发布交易结果。
(五)受让方持交易协议到西夏区财政局办理缴费手续,并及时缴费。
(六)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根据交易协议将出让方指标水量进行核减,并协调各级供水单位保障供水。
第二十三条 用水权交易指标复核认定由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对实施节水工程节余的水量应组织对转让方节水措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现场核实和认定,综合考虑节水量、损失水量、用水保证率转换等因素,核定可交易水量。区域间用水权指标交易应考虑区域内用水增长需求,风险由西夏区人民政府把控。
第二十四条 用水权交易期限应当综合考虑水权来源、产业生命周期、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易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续开展交易,并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按照新开展用水权交易的程序办理,交易终止时用水权自动返还转让方。
用水权转让期限应当在转让方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有效期限内。跨区域用水权交易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五条 用水权交易价格根据成本投入、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不得低于转让方所在地的用水权价值基准。
第四章 交易收益分配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西夏区财政局应加强用水权方面资金监管。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出让用水权交易资金按管理权限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转让方为村集体或基层水管服务组织的,交易资金按村集体或基层水管服务组织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方为企业、农户的,交易资金自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由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征收。政府配置用水权的工业企业按照用水权价值基准分年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确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金额后,应当向用水单位或个人送达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西夏区人民政府征收的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用水权交易资金重点用于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采取节水措施实现的节余用水权。交易主体为基层水管服务组织,由基层水管组织负责组织进行的用水权交易,交易收益的80%归村集体,20%归基层水管组织。基层水利服务组织通过管理实现的节水指标,交易收益的60%归政府分配,用于水利建设、节水奖励、精准补贴等,40%归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用于辖区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西夏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用水权收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和风险防控等。
鼓励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用水权收储交易活动,推动用水权收储交易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当加强用水权收储及交易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水权收储及交易的有关情况。
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当将用水权交易产生的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申请、变更、延续情况以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水权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用水权指标收储或交易完成后,被收储方或交易双方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或用水权变更手续。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在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或用水权数量、水资源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财政局应加强对用水权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监管,严禁囤积用水权,不得挤占生活、生态和合理农业用水,保障用水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当组织完善计量监测设施建设,适时开展用水权交易后评估,并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转让方或受让方违反相关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用水权交易批准文件;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用水权的,一经查证取消交易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用水权交易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用水权交易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西夏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要求,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夏区范围内的农业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水单元(用水户)是指西夏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用户(含设施农业和畜牧业)。
第三条 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落实自治区最新发布的用水定额,同时对西夏区范围内农业用水单元(用水户)用水指标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实行农业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自治区分配我区取水总量为基准,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科学制定用水计划,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水资源刚性约束效果显现。
第五条 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标准,镇街监督基层水管服务组织严格执行水利厅下达的水量分配计划,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依据黄河水和灌区用水实际,制定年度调度计划,强化计划用水管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宁夏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结合农业种植结构和规模,核定用水单元每年的用水计划。
计算公式为:年用水定额=用水单位被考核种植、养殖规模×农业用水定额标准/水利用系数。
第七条 用水单元(用水户)因生产规模和属性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镇街组织基层水管服务组织持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于当年12月20日前到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办理用水计划调整手续。
第八条 强化用水计量监测。用水单元(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障计量准确。
用水单元(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在不同水源的取水口和分水口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九条 用水单元(用水户)应当严格按照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核定的用水定额用水。超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定额以内用水对应类别的水费外,对超定额部分还需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
第十条 按照用水定额结合水资源管理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以下分档水量、加价标准、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
(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农业灌溉用水计量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规定,按照自治区发布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按定额内水费标准加1.4倍收费,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按定额内水费标准加3倍收费。
(二)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用水单元(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以年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
每年第四季度由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用水单元(用水户)的用水总量复核,将超定额用水量的水单元(用水户)数据转送至西夏区财政局,由其收取超定额费用。
第十一条 实行超定额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作为西夏区财政部门收入,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改造、计量设施安装、节水宣传和培训、节水达标县相关工作,同时计取一定比例,用于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等。
第十二条 节水奖励参照《西夏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执行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银川市西夏区农业用水管理实施方案
农业是我区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受自然条件、水利设施配套、管理体制等影响,我区农业用水还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末级渠系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基层水费收支程序不便捷等问题,直接制约农业用水效率,不利于水利设施的良性运行和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为切实加强农业用水管理,促进农业用水集约节约和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用水权改革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严格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自治区用水权改革和“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方案要求,把实际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方式和灌溉定额标准贯穿于农业用水权确权、用水需求测算、水量分配和用水管理全过程,开展农业用水管理行动,解决管理机制、管护责任、水费收支等方面问题,为推动用水权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农业用水实行分级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辖区农业水量分配和调度;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下达并监督资金使用及农业水费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农业用水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种违规收费的处理;审计局负责依法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涉农镇街负责做好基层水管组织体系建设,维护用水秩序;基层水管组织负责干渠直开口以下到田间的用水管理。
(二)加强农业用水权管控。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及涉农镇街要以农业用水控制指标为刚性约束,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先保障粮食作物及葡萄、枸杞等特色种植业用水,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规模,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三)加强年度用水计划管理。镇街与辖区农场负责灌区灌溉进度、作物种植结构、灌溉面积、休耕及弃耕面积的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于每年12月底以正式文件将灌溉计划上报至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结合“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按灌溉方式与定额标准相统一原则,测算西夏区年度农业用水总量需求,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将自治区下达的农业用水总量细化分解到镇街、村组、干渠直开口等最适宜计量单元,与渠道管理处协商复核后抄报渠道管理处。涉农镇街督促基层水管组织按照用水指标做好农业用水管理工作。
(四)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按照水资源统一调度要求,落实水资源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辖区内水量调配和末级渠系水量调度工作,加强与渠道管理处沟通协调,及时上报水量调度计划和进度。
(五)准确核定灌溉面积。涉农镇街组织人员对年度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方式准确进行核定,审核造册、签字确认、公示公开,数据精准到户,并向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报备。灌溉期间作物种植结构有调整的,由涉农镇街组织现场复核后报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备案。
(六)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全面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建立定额内用水约束机制,维护用水定额的严肃性,促进节约用水。灌溉定额标准按照自治区颁布的最新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超定额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干渠超定额水价按价格部门批复执行,末级渠系超定额水价按基准水价执行,暂不加价。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根据年度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定额和灌溉方式测算定额内水量,并印发至各镇街、基层水管组织执行。
(七)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局、涉农镇街要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节水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95号),持续推进节水型农业生产方式,落实“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要求的40%高效节灌率目标,倒逼灌溉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涉农镇街及基层水管组织要加强对已建成高效节灌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建成一处用好一处。
(八)强化用水计量。加快渠道计量设施提升改造,推进精准计量。水量监测计量设施与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项目同设计、同建设、同运行。基层水管组织要做好用水计量工作,及时会同干渠管理处、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涉农镇街完备供用水计量管理手续,建立健全管理台账。
(九)执行末级运行成本水价。农业供水实行“骨干+末级渠系终端水价,骨干工程成本水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末级渠系执行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水务局《关于制定银川市三区农业水价的通知》(银发改发〔2021〕117号)和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执行西夏区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的通知》(银西政办发〔2021〕26号)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自流灌区0.087元/立方米,扬水灌区0.127元/立方米。严格按照实际供水量,准确核算亩均水费,切实落实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要求,深入落实《银川市西夏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执行办法》,促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十)规范水费收支。供水水费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干渠水费由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与渠道管理处核定后,缴入渠道管理处账户,由渠道管理处统一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末级渠系水费不再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统一纳入地方本级预算管理、专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末级渠系水管人员工资和灌排设施维修养护等。全面推行先交费后灌溉的水费收缴制度,各镇街监督基层水管组织规范、合理的向农户收取水费,并监督基层水管组织将水费缴纳至财政局专用账户。骨干水费上缴由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申请,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在每月20日之前统一支付给各管理处,骨干水费上缴遵循以下程序:用水户——建设银行专用账户——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管理处;基层水管组织管理费由基层水管服务组织向镇街提出拨付申请,镇街审核认定后上报至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经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复核后申请财政局拨付至镇街财务账户,镇街监督基层水管组织资金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基层水管服务组织灌溉办公经费,人员工资,支、斗、农渠道管护维修(10米以下)、支渠口至农田空流段水损、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水损等相关费用。末级渠系水费收支程序:用水户——建设银行专用账户——财政国库——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镇街——基层水管组织。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申请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前拨付资金。为严控资金流转时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持农田灌溉秩序且确保基层水管组织有序运营,农业水费上缴及拨付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由财政局做好资金监管及拨付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切实推进西夏区农业用水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审计局、镇街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为规范农业用水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二)宣传引导。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农业用水管理的解读和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用水户广泛宣传,提高群众认可度,接受水费管理模式,了解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增强农民乃至全社会有偿使用、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良好的农业用水管理氛围。
(三)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财政局要严控资金流转时效,及时拨付水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镇街将全年水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资金使用监管。审计部门每年组织对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镇街水费收缴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镇街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向群众张榜公布监督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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