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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3010093749A/2022-00003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0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法规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来源:银川新闻网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出台新政策化解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遗留问题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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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化解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全力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推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全覆盖、登记发证应颁尽颁。《措施》)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重点聚焦“一户多宅”、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无权属来源和权属争议、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空闲宅基地、政策性移民占用、改变用途、多(高)层多户农民住宅等8类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保障权益,依法依规、稳妥审慎”的原则,逐一梳理政策依据,提出化解办法、处置措施、颁证路径。

《措施》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坚持“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户”的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性移民,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办理确权登记。按照“房地一体”登记原则,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不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同步登记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注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措施》落实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镇)级人民政府;坚持农民的事农民办,充分发挥村集体作用,明确经农村集体或村委会确认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措施》明确,针对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明确处置方式,在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后办理登记。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不用提交相关材料即可办理登记;《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按相关程序审核后办理登记。符合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宅基地,在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宅基地用途认定,并依法确权登记;安置农民的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住宅,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另外,《措施》还明确了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对自然保护地内宅基地,目前只调查不登记,待有关管控政策出台后再行开展确权登记;对乱占耕地及其它违法违规用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明确不予办理登记。同时强调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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