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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3010093749A/2023-00156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3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法规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来源:宁夏广电新闻中心微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10月起执行!宁夏印发事业单位招聘最新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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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精准高效、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五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数额内,根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地域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审核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开招聘工作。

第八条  公开招聘经费一般由招聘单位承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组织的公开招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招聘范围及程序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进行,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责;

(四)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年龄、专业(技能)及身体条件;

(五)法律法规及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及自治区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及资格审核;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考察;

(六)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研究处理招聘工作重大事项和具体事宜。

第三章 公告发布、条件设置及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招聘公告应当通过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业单位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可在公共招聘网、融媒体客户端、微信等平台或新媒体发布。

第十四条  招聘公告发布日期距报名开始日期一般不少于7日,报名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招聘范围、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等资格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歧视性条件。

第十六条  招聘岗位专业条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名称参考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准确规范表述。

第十七条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报名期间,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招聘岗位确需更改资格条件的,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重新备案后发布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组织实施部门或单位应当对报名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审核结果及时通知应聘者。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考试须形成有效竞争,通过资格审核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3: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

对特殊行业、紧缺专业、学历层次要求高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以及县乡基层岗位,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按实际报考人数开考。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资格审核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面试前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人员取得面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资格复审阶段,因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自愿放弃出现的空缺名额,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含加分)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的应聘者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统一性与多样性,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科学确定考试内容和方式。考试应当划定最低分数控制线。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统一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分别由区直主管部门和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自主公开招聘结合实际应采取笔试加面试、专业能力考核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组织实施单位可根据岗位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精准有效的考试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笔试突出精准、有效、高质量测评,根据行业和招聘岗位特点,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七条  面试人员在达到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中,按照面试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3: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达不到3:1比例的岗位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第二十八条  拟参加面试人员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在其门户网站或当地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面试试题命制应与岗位职责相一致、与专业特点相关联,确保测评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主要测试与岗位有关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技能、技术水平,可采取专业能力笔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才艺展示、实际操作等测评方式。

第三十条  面试应明确时间、地点、形式及各种测评方式在面试中所占的分值比例等内容,招聘组织实施单位至少提前5日通过门户网站或当地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面试公告。

第三十一条  面试评委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招聘组织实施单位从事业单位面试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库中无合适评委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担任。

第三十二条  面试评委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评委1名。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评委一般不超过评委数量的30%。

第三十三条  面试成绩应当场公布,并由面试组织实施单位于当天通过门户网站或当地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面试评委、工作人员及考生在面试期间全程封闭管理,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五条  试题应委托专业水平高、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组织)或抽调相关领域的专家,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全封闭命制。同一题本命题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第三十六条 试题命制、印刷、密封、运输、交接、保管、启封等环节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自主公开招聘

第三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各级新闻媒体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自主公开招聘。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对博士研究生、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等高技能人才,可实行自主公开招聘。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市、县(区)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方案报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方案按程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笔试、面试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在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市、县(区)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笔试、面试由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负责,可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或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领导下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应当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聘工作组织领导;

(三)招聘对象与范围;

(四)招聘岗位及人数;

(五)招聘人员资格条件;

(六)报名方法、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

(七)考试考核方式、时间、地点、内容,笔试、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比例及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八)招聘信息公布方式;

(九)招聘工作纪律及要求;

(十)咨询及举报电话;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等高技能人才,可采取专业能力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四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人员应当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招聘。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或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到区外专业对口高校、科研院所“上门招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前发布招聘公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笔试、面试、试讲、专业测试、技能测评等形式,确定拟聘人员。

第六章 体检与考察

第四十四条  体检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十五条  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招聘人数和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或考核结果等额确定。

第四十六条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招聘单位或应聘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体检组织实施部门同意,可以申请复检一次,复检应安排在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四十八条 公开招聘组织实施部门或单位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区直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察;市、县(区)事业单位根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要求,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察。

第四十九条 考察应当组建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与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学习表现、个人诚信等情况,并对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七章 公示及聘用

第五十条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五十一条 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岗位名称、监督电话及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考试成绩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拟聘用人员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区直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招聘手续,市、县(区)报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招聘手续。

第五十三条 招聘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可按规定约定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在体检、考察、公示阶段因应聘者自愿放弃或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空缺岗位,以及因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或不符合聘用条件出现的空缺岗位,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面试成绩均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的应聘者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规定依次递补。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开招聘主管部门职责,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工作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落实回避规定,确保招聘工作严密、规范、安全、有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各单位招聘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对组织不力、问题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取消自主招聘权限。

第六十条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六十一条  公开招聘组织实施单位应建立信息资料存档制度,公开招聘工作相关纸质原始材料及视频等电子材料至少保存3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出台新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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