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3749A/2022-00300 | 文号 | 银西政办发〔202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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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2-09-20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政府文件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垂直管理各单位:
《西夏区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夏区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统一的发包秩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建设成本,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项目是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具体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未达到前三款规定标准的限额以下项目。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项目发包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发包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六条 限额以下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对各参建单位的选择、合同价格形成等过程资料按照规范整理归档。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各单位分别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限额以下项目发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本单位限额以下项目发包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发包方式可以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召开党委(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发包方式,安排部署限额以下项目内部控制规程和组织管理等工作。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西夏区招投标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后,可通过指定的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邀请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除上述两款发包方式之外,发包单位可以按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发包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选取资信良好、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签订合同。
(三)采用竞争性磋商的,发包人应当在发包活动开始前,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发包人应当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竞争性谈判,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发包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发包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设备及服务的价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财政部门负责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好控制价审核工作,经会议研究后开展招标流程。
第十条 发包人可以自行办理发包事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发包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发包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发包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的,应由西夏区招投标监督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要求接受项目监督机构进行全流程监督。
第十三条 监督部门应与社会中介服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建立联系机制,加大对社会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限额以下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管理、决(结)算管理等应严格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履行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决策、发包前的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相关手续、询价记录等资料应统一整理归档备查,督促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承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对项目发包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完善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推进中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在发包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用评价记录和评价结果的公开公示机制。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力度。
第十八条 由建设行业监管部门对西夏区限额以下项目的工程招投标以及施工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第十九条 参与发包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各级执纪监督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项目的执纪监督工作,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严格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其他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或处理,专业工程有其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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