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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3010093749A/2022-00301 文号 银西政办发〔2022〕49号
发布日期 2022-09-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府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西夏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西夏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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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垂直管理各单位:

《银川市西夏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西夏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西夏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西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夏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一条  执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审批服务及有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据政府决策意见开展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精简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严控投资规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审批服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已批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资金来源等前置手续,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服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的项目不得提交政府研究决策。在施工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定。

项目在开工前按规定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建设规划许可、环评、林评、安评、节能、消防、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等前期手续,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函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  经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含10%)的,应当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服务部门同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服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做好估算、概算审查评估工作。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的预算、概算、决算全过程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

1.对重大投资项目要加强工程概算控制,不得未经批准或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改变行业强制设计标准或提高设计标准。应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做好招标价审核工作。

2.规范投资概算控制、评估或评审办法,必要时应联合相关部门和专家,实行联合审核,按优化设计、降低造价、节约资金,严格控制概算的要求,做好概算审查评审和批复工作。

3.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编制完成经建设部门审定后,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章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  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类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编制采购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

第五条  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限额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评估、评审机构、法律、审计等服务项目,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服务单位。所有项目实行“谁委托、谁订立合同”,服务价款在项目资金中支付或列入政府预算。

第六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5项服务价格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得超出立项批复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事项。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验收条件、地点和方式、施工工序和质量检验程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第八条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合同价款确定方式、施工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确认办法、规费认定结算办法等条款,工程造价条款应细化。质量保修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条款。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并在合同中附工程保险、保函复印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的质量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

第十条  工程决(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赔偿办法必须具体明确计算方法,有操作性,终止或合同解除条款必须明确。

第十一条  所约定的合同条款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合同审核机制,所签政府合同原则上由司法部门或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进行审核。采用示范文本的合同且不涉及自由协商内容的,无需由法律顾问审核;若涉及自由协商内容,则须由所在单位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合同,应当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由合同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制定,采购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等法律文件应在采购人本单位内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图纸施工审查及技术交底会。工程开工前,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部门参加图纸施工审查及技术交底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发给各有关单位;监理部成员、施工单位项目班子成员要求全部参加会议,同时按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确定总监理、监理人员、项目经理、质检、技术、安全等十项管理人员,便于工程施工期间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工地例会。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定期(每周一次)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参加单位及人员包括:总监及有关监理人员、业主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质检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在例会前,应按照监理部要求编制计划,报监理、建设单位备案。

2.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当下达的工程计划未完成时,相关施工单位应对未完成计划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说明,并提出相应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对项目资料的齐全、完整情况进行检查。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调整,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执行,《工程变更单》填写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要求,做到表述准确、图示规范,且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三方协商一致后,分别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认可,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需增加投资的重要工程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设计、监理等单位集体协商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项目管理人员要从严控制设计图纸的变更,避免发生决算超预算或施工单位谋取不合理利益等现象。

第十六条  签证办理。凡需签证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提交签证单,签证单位应出具正式文件,说明发生签证的原因和依据、工程内容,并附正确反映工程计量的简图和文字说明,及时报监理、业主代表进行现场验测,经验测属实后签证确认。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代表三方签字方为有效。工程签证必须在事件发生的同时办理(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被签证工程发生隐蔽前完成,否则均按放弃签证处理。

第十七条  工序验收。工序验收是对工程质量控制最主要的手段。工序完工必须报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监理检查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其工程量不予认可,必要时应进行返工处理。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将《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单位。

2.监理工程师(总监)会同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测、核查。

3.对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在《隐蔽工程质量报验申请表》中签字确认,并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十九条  分项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在一个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申请表》,报送项目监理单位。

2.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检、核查。

3.对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确定质量等级。

4.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由施工单位整改。

5.经返工或返修的分项工程应按有关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再评定和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竣工初验。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初验。工程项目初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质检、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交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质检、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暂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相关资料交由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工程计划、实际完成情况及工程合同规定,计算和申请月度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严格按照西夏区资金审批程序办理,付款额应与月度实际完成并经计量确认的工程量相一致,且最终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

第二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实行申请制度,由施工单位按当月实际完成并经计量的工程量,根据合同条款编制《工程量报审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建设单位审定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五条  月度工程进度款支付材料:

1.本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具体包括当月完成量、累计完成量等。监理单位对工程量的审核应附监理核定表,对各分项有增、删的,另单列核定表,不得在施工企业报审表中进行增删。

2.设计变更及业主工程量签证汇总表,工程量的签证及设计进行的变更应在当月完成。

3.项目资料情况检查表。由监理单位对项目部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检查并确认。凡应具备的工程资料未跟上施工进度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

4.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时,停拨该单位工程进度款。

5.工程款发票及其他材料必须依据各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按照西夏区财务支出流程进行审签,方可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政府投资项目需经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影响,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由项目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材料,报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项目审批服务部门按规范履行变更程序。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竣工决算,西夏区财政局依据审计结论拨付工程尾款。拨付项目工程尾款时,预留工程总价款1.5%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前应对施工单位建立的项目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应急预案、专项方案、教育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等安全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并督促监理单位监管到位。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安全措施的日常安全巡回检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施工组织保证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必须在工程动工至少3天前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对特殊工种的作业,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经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报监理单位审查后严格执行,并将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将安全施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做好安全措施的日常安全巡回检查。

第三十三条  施工临时用电、用水及有关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处理,并迅速按事故处理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在完工后,项目验收应依据合同约定或行业规定期限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报送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项目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有效。施工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三十六条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合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未发生工程变更或在施工中进行了施工变更,未确认变更价款调整的,须按原订立合同价款编制工程结算书,不得无依据虚报工程结算。项目在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审计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财政局,依据规定委托项目造价咨询、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银川市西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编制。

第三十七条  对工程竣工结算不依据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无依据虚报工程量和价款、擅自提高工程造价(单价)的,应予审查核减,由此产生审核费用的,由编制人、施工单位承担,在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合同中必须明确。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

第四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察,监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有关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依据各自职责履行审查、批复、监管等职能。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住建、水利、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加强施工过程中造价控制和推行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做好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确认工作。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行业验收要求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工程自验后(法人验收),按《银川市西夏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竣工验收,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验收成员三分之二。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行业部门实施的项目应规范验收程序,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或设计的内容、规模、设计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对未按照技术标准、规模要求验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办理批复。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重点对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结算(造价)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不得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的,不得将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等未经审查的报告作为批复依据。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立项批复、施工实施、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依据法律规定对政府投资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也可以依据规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工作。

第五章 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相关前期手续不全的,未批先建的。

2.项目建设单位和审核批复部门对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设计有缺陷的;项目审核审批不严格、不及时,造成项目投资超概算,进展缓慢、无法实施的,项目建成无法发挥效益或效益低下的。

3.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不依据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使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审核结果,不认真履职,无依据予以确认,造成虚增工程量和造价的。施工中施工变更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变更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未确认工程量和价款的,项目投资超概算无审批手续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在批复过程中或使用第三方机构结果时未严格认真履行审核审查职责的。

4.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设计标准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监督程序和监管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中,验收程序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的,造成项目不达标,质量不合格或有质量缺陷的。

5.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招标的。

6.未按批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7.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名义规避招标的。

8.工程预算未经审核批准即对工程进行招标的。

9.转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10.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虚列投资完成额等手段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11.未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12.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13.项目完成后不及时验收,不按时限编制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第四十八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招投标、监管、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等行为,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3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工程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或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工人数、机械设备未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到位,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2.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的。

3.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4.不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

5.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6.弄虚作假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

第五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类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

2.监理机构或个人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项目资料的。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

一图读懂《银川市西夏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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