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2-00821 | 文号 | 银西政发【2022】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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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2-10-2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政府文件 | 效力状态 | 宣布失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有效保护我区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草原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现将西夏区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时间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戒严区域
西夏区划定的重点森林草原防火区、辖区范围内的林地、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苗圃、林业生产基地等森林草原高火险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间,在戒严区域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烧荒、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进入戒严区;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六)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间,需要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练、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西夏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七)所有单位必须在西夏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对戒严管制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在风力达到三级以上,严禁使用明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立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
(八)林区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按照西夏区森林草原防火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护林员和一定量的扑火机具;
(九)一旦发生火灾,按照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业施工作业区界限的限制;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尽快地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西夏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火情;
(十一)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所在政府和森林草原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火情报告西夏区政府总值班室和西夏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在扑火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原则,在所在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进行,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
(十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间,各级森林草原防火组织、林业草原管理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和森林草原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有火报火情,无火报平安;
(十三)凡违反本令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夏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951—6851190
西夏区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951—3066119
(十四)本戒严令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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