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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3010093749A/2024-00026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0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府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来源: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申报2024年西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04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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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界定标准》)规定,为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结合西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实际,现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向全社会进行公布,请西夏区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主动向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界定标准及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要求及时调整、确定2024年度西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原则如下:

(一)凡符合《界定标准》(见附件1)的社会单位均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规定》(附件2)范围的社会单位均应纳入公安派出所年度监督检查的单位名单库,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要落实日常消防监管工作。

(二)独幢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建筑群中具备独立的产权社会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分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将建筑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确定为独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督促其加强公共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三)有隶属关系的社会单位,注册地址不一致的且分别符合《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均应独立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社会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也应独立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界定标准》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

(五)对无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但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单位应在取得相关消防法律手续后,积极主动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核后再将其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调整程序

(一)公开标准和申报程序、内容。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界定标准》、申报程序和相关备案登记表,各单位要主动申报备案、如实提供相关基础信息。

(二)申报备案。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主动向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申报备案,如实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对新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且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在送达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同时要求单位要及时申报。对检查发现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申报的,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三)核准确认。接到社会单位申报备案资料后,结合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进行核准确认。根据分级监管标准确定重点单位等级,对符合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管标准的将其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不符合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管标准的应及时移交辖区公安派出所。

(四)公告发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确定后,由西夏区应急管理局报西夏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需按照要求填写《银川市西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4年2月25日前将申报表报送至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及辖区派出所备案。

(二)2021年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更、搬迁、停业的,此次不再重新申报;因调整、整合或注销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单位,应及时申报,由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进行调整。

此通知。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的通知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节选)

     3.银川市西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通知书

     4.银川市西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银川市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公通〔2013142

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发布,并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其中,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监管的重点单位数量不应少于支队机关消防监督员实有人数的2倍。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宁公通〔2010〕195号)第九条规定范围之内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符合《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进行抽查。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名单,每年3月份之前,由市、县级公安机关调整公布,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自治区公安厅

                                              2013年8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13年8月修订)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经营、管理下列场所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宾(旅)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一)星级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旅)馆、饭店;

(二)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和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

(三)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场所;

(六)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棋牌室、桌球房、酒吧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美容美发等游艺、游乐场所和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二级以上的医院;

(二)总床位数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

(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仅提供午休的除外);

(四)高等院校。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

四、城镇重要设施场所

(一)县级以上的的防灾调度指挥楼、档案楼;

(二)市级以上的的广播台、电视台;

(三)市级以上的的邮政、通信枢纽。

五、城市交通类人员密集场所

(一)候车室、候船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铁路、公路客运车站、船舶客运码头;

(二)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通隧道;

(三)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区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建筑;

(三)4A级以上旅游景区。

七、发电厂和电网经营场所

(一)发电厂;

(二)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供应中心;

(三)电压等级220千伏以上的超高压输变电设施。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一)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和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

(三)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

(四)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汽车加油加气站);

(五)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艺装置;

(六)二级加油站、加气站或加油加气站。

九、生产加工车间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场所。

十、金融机构

(一)分行级以上银行办公场所;

(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数据处理中心。

十一、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大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一)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不含民用住宅及其附属地下停车场部分);

(二)总储存能力10000吨以上的粮油仓库和存储物资价值2亿元以上的其他物资仓库;

(三)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5亿元以上的其他产业活动场所;

(四)经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建筑。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

一、本标准所称“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二、同一单位经营、管理多个标准范围内场所的,应当将经营、管理单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场所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本标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

(2013年8月修订)

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标准界定如下:

一、个体经营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二、客房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旅馆业经营户;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超市经营户;

四、个体经营的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包括化工商店、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等;

五、其他经营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营业性的个体工商户。

本标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及个体工商户消防监督范围界定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宁公通〔2010〕195号

(节选)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市场;

(四)客房数50间以下或床位数100张以下的宾馆、旅店等住宿场所;

(五)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的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水吧、茶艺馆,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游艺、游乐场所;

(六)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录像厅等放映、演出场所;

(七)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人数200人以下的餐饮场所;

(八)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旱冰场、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面积)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九)计算机在30台以下的网吧和游戏机在30台以下的游戏厅;

(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证券、金融营业厅以及劳务、人才中介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养老院,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学校,住宿床位30张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

(十二)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铁路、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阅览室;

(十四)生产车间员工数5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纺织、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五)总储量2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200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2000立方米以下或总存储价值100万元以下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十六)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清真寺、教堂等宗教场所;

(十七)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十八)其他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本单位民警人数和辖区单位情况,在第九条规定范围内,每年确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名单,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后,由县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

公安派出所对县级公安机关公布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附件3

银川市西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规定》,你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掌握单位基本信息,落实重点单位职责,请你单位如实填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并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工作日内报送至本单位。

附件: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2.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基本情况,主要建筑的消防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及其装备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4.单位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银川市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印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通知单位,一份消防救援机构存档)

附件4

           银川市西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消防安全责任人

 姓名

消防安全管理人

 姓名
 职务
 职务
 电话
 电话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部门负责人


  是否原消防重点单位

一、宾(旅)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星级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0m²酒店、宾(旅)馆、饭店

□建筑面积≥2000m²商场和占地面积≥5000m²集贸市场

□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  □建筑面积≥2500m²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场所建筑面积≥500m²的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场所   

□建筑面积≥500m²的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棋牌室、桌球房、酒吧

□场所建筑面积≥1000m²的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美容美发等游艺、游乐场所和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建筑面积≥2000m²餐饮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二级以上的医院    □总床位数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仅提供午休的除外)    □高等院校

三、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

四、城镇重要设施场所

□县级以上的防灾调度指挥楼、档案馆

□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市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城市交通类人员密集场所 

□侯车室、侯船室建筑面积≥5000m²的铁路、公路客运车站和船舶客运码头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通隧道       □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区

□建筑面积≥2000m²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4A级以上旅游景区

七、发电厂和电网经营场所

□发电厂     □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供应中心    

□电压等级220千伏以上的超高压输变电设施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单座容积≥5000m3或总容积≥20000m3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总建筑面积≥1000m²的甲类厂房和总建筑面积≥2000m²的乙类厂房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汽车加油加气站)

□总建筑面积≥500m²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1000m²的乙类仓库

□占地面积≥10000m²的工艺装置      □二级加油站、加气站或加油加气站

□九、生产车间总建筑面积≥5000m²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金融机构

□分行级以上的银行办公场所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数据处理中心

□十一、总建筑面积≥2000m²或者大厅建筑面积≥800m²的宗教活动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不含民用住宅及其附属地下停车场部分)

□总储存能力≥10000吨的粮油仓库和存储物资价值≥2亿元的其他物资仓库

□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5亿元以上的其他产业活动场所

□经消防性能化设计建筑   

□其他特别是新型业态具有较高火灾危险且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场所(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3年8月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规定》,我单位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此申报。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确定重点单位属性时,应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3年8月修订)(宁公通〔2013〕142号)的规定。

2、消防安全安全责任人即法人单位的法工代表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即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3、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即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4、对于有两个以上符合界定标准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各自独立列入重点单位。

5、政府多个部门如合并在一所建筑内办公,且该建筑有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按一个重点单位申报,建筑的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6、在填写“申报单位属性”时,申报人只需要表中相应部位的“□”内打“√”。单位如同时存在多个属性,应对照“申报单位属性”在对应的条款前“□”内分别打“√”。

7、此表应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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