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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3010093749A/2024-00114 文号 银西政办发〔2024〕23号
发布日期 2024-05-1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府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西夏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西夏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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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关于西夏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指南》已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西夏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指南

为加强对西夏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工作管理、监督、指引,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制定及备案,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宁政办发〔2023〕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银西政办发〔2020〕16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

1.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4)法定授权组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包括:

(1)临时机构;

(2)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除外);

(3)部门派出机构;

(4)部门内设机构。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内容:

(1)“行政性”标准:文件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外部性”标准:文件调整对象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整对象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的对象,而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对象。

(3)“规范性”标准:分为“涉及权利义务”“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三个方面。“涉及权利义务”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普遍约束力”指文件内容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反复适用”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

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既可以是条文式,也可以是段落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种类中,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等4个文种的公文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种的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文件内容来判断。

5.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会议讲话材料等;

(2)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3)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4)内部考核、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5)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6)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7)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通知;

(8)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9)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0)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11)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12)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13)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14)涉密文件;

(15)政府与党委、法院、检察院或政府部门与党委部门等联合制定,并以党委、法院、检察院系统文号印发的文件;

(16)其他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6.特殊情况的认定

(1)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转发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同意,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任务,部署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而且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5)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宣布关于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文件的决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6)行政机关“三定”方案等涉及对外管理权限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7)行政机关批复、函、纪要的有关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需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公布。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1.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通知、意见等名称。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二字。

2.起草

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可以由部门联合起草。必要时可以邀请或者委托相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确立措施的适当性、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等内容。

3.征求意见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并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征集专家论证报告、向社会公布草案及说明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回应公众意见,并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4.风险评估

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经济等方面风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和信访评估。

5.合法性审查

(1)材料报送

对需要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者起草机构向制定机关办公机构报送审核材料,审核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①文件送审稿;

②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制度和措施、起草过程、印发形式等;

③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④征求意见(含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⑤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报送相关审核材料:

①拟提请以西夏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结论和合法性审核意见;

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及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报送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证明材料;

③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④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报送评估论证结论;

⑤组织听证的,报送听证报告;

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其他程序形成的材料。

起草部门或者起草机构应当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及时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核材料的报送工作。

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对起草部门或者起草机构报送审核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对材料完备、规范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备或者不规范的,要求起草部门或者起草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后,再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2)内容审查

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审核材料转送司法局,保障司法局必要的合法性审核时间。

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特别重大、情况复杂、内容较多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审核时限自司法局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 

司法局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检查材料是否符合报送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起草部门或者起草机构应当配合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及时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司法局认为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的书面意见。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①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②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③是否符合法定起草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不得签署公布。

司法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制作书面审查说明。审查说明应当包括:合法性审查的过程、内容和结论。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西夏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决定;审议时,应当由司法局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6.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西夏区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部门和法定授权组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办)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其他制定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上述规定的会议形式经集体讨论决定。

7.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西夏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签署公布;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首长共同签署公布,使用主办机关文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应由制定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1)统一登记

西夏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拟制公文时,应当首先由司法局认定所拟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由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进行登记。

(2)统一编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序号组成。发文机关代字由本机关代字加“规发”组成,并按年份单独编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西夏区人民政府和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银西政规发〔2×××〕××号”“银西政办规发〔2×××〕××号”。

(3)统一印发

西夏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公布。西夏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

西夏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置“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集中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并实时更新废止、宣布失效等信息。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的确定日期施行,但因保障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

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有完成时限要求的,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终止时间。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由起草机构和法制机构协商提出解释意见草案,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施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进行清理,依法予以处理。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1)各镇(街)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西夏区人民政府备案;

(2)西夏区人民政府的部门、法定授权组织、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西夏区人民政府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2.西夏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和备案审查工作。

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并对下级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3.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审查说明和正式文本。

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备案材料应同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同级人大。

4.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收到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予以登记。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正,并说明理由。

5.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备案审查: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权限;

(2)是否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3)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事项;

(4)是否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5)是否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6)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要求。

6.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在备案审查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可以通过网站等平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7.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在60日内自行纠正;制定机关不自行纠正的,报备案机关决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2)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并通知制定机关修订;不能协调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报备案机关决定;

(3)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情形的,通知制定机关改进。

8.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者不当规定,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定机关改正之前,备案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部分停止执行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制定机关在接到纠正建议、改变或者撤销决定之日起60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接到书面审查建议,应当进行审查;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

9.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制作备案审查处理单,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10.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

西夏区人民政府向上级备案机关法制机构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同时,应当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11.西夏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通报并公开有关情况。

12.加强党委、人大、政府等系统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司法局与人大法工委按照《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备忘录签约书》以“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中沟通协调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衔接联动机制。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含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制定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2.西夏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3.决策启动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西夏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1)西夏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2)西夏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西夏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决策事项涉及西夏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西夏区人民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4.公众参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进行民意调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决策事项背景信息(材料)和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和理由。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1)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2)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3)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5.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西夏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6.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7.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提交西夏区人民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西夏区人民政府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西夏区人民政府讨论。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应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等情况,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

8.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西夏区人民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2)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3)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4)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5)合法性审查意见;

(6)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草案应当经西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西夏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9.决策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西夏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西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10.决策执行和调整

西夏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西夏区人民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西夏区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西夏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3)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执行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备案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1.归档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牵头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牵头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

2.归档材料应包括决策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具体包括:

(1)公众参与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①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机构和部门的回复意见;

②承办单位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承办部门门户网站、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材料;

③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有承办单位举行的座谈会、论证会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

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有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

⑤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⑥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

⑦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2)专家论证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①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专家身份证件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②专家署名或者受托机构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③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3)风险评估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①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②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专门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

(4)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5)合法性审查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①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合法性的依据等书面材料;

②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③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6) 集体讨论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①申请上会的请示;

②会议纪要;

③决策事项会议全过程记录;

④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7)决策执行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①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材料;

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制定的执行方案;

③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或者考核等工作记录;

④实施单位提出的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续期执行的建议,以及集体讨论会议对建议的审议及采纳情况;

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

3.重大行政决策如需报请同级党委批准或向人大报告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收集归档。

4.决策执行单位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后,应于30日内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决策承办单位一并归档。

5.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应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中,单设类别进行管理,明确档号和归档范围;

(2)决策事项按照本单位发布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顺序进行编号,一个决策事项编制一个顺序号;

(3)按决策事项组卷,较厚的可分卷整理,每卷单独编制案卷号;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的,需按正卷和副卷分开组卷,整理时,正卷排列在前,副卷在后,连续编制案卷号;

(4)使用统一规范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按要求填写;

(5)卷内文件材料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页码宜编写在文件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空白位置;

(6)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不同阶段先后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7)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并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8)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9)其他立卷规定。

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汇总,于每年3月30日前,将本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汇总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流程图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流程图

一图读懂《关于西夏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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