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3749A/2024-00253 | 文号 | 银西政办发〔2024〕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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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11-14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政府文件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夏区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银川市西夏区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方案》《银川市西夏区关于支持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林下空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
《西夏区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银川市西夏区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方案》《银川市西夏区关于支持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林下空间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西夏区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银川市西夏区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方案》
3.《银川市西夏区关于支持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林下空间实施方案》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西夏区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林权改革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39号),按照《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方案》(银党办〔2021〕75号)改革任务清单要求,结合西夏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主体自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土地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充分尊重个体意愿,保障个体合法权益。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坚持市场在土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引导示范作用,把握改革方向,坚持管好和活化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推进山林资源优化配置,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因地制宜,创新推进。充分考虑山林资源禀赋和西夏区实际情况,坚持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制度创新和发展方式探索,经营主体要在经营发展中保护和提升山林资源的生态功能,通过多种方式适度规模经营,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四)保护优先,科学利用。改革工作必须遵循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林地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规范林地和林木资源流转和交易行为。
二、改革目标
在坚持现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分置和界定集体山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规范集体林地和林木资源流转和交易行为,引导资源转变为资产,资产转变为资本,实现集体山林地经营者增收、林业增效、国土增绿。将承包、租赁国有荒山、荒滩和工矿废弃地从事林业生产形成的山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纳入改革范围,以点带面,划清集体和国有土地界限,落实山林地和林木资源所有权、稳定山林地承包权、放活山林地经营权。引导山林地或林木资源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山林地及林木资源适度规模经营,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完成至少1笔集体山林权交易工作。
三、重点改革任务
(一)落实集体山林地和林木资源所有权
1.充分保障集体山林地所有权人各项权能。始终坚持集体山林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全面赋予集体山林地所有权人各项权能,充分保障集体山林地所有权人依法对集体山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山林地进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撂荒、损毁山林地、非法买卖、非法改变山林地用途等行为。
责任单位:贺兰山西路街道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积极做好集体山林地确权发证。以国土“三调”和“林草湿”融合数据为基础,认真做好集体山林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完成地籍调查“上图建库”,协调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建成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一地一证,一权一证,避免一地多证问题。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贺兰山西路街道
3.落实承包、租赁国有荒山、荒滩和工矿废弃地从事林业生产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森林、林地、林木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地、林木,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地、林木。鼓励林木所有权人开展林木所有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责任单位:各镇街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二)稳定山林地承包权
1.依法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山林地并获得收益。承包山林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扎实做好集体山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后续工作,对集体山林地确权颁证工作进行再检查、再核实、再完善,继续按照保持稳定、依法依规、因地制宜、民主协商等原则,充分发挥区(县)、镇(街)、村(社区)三级调解组织作用,区别不同情况,因村因地施策,解决好遗留问题,做到应确尽确。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各镇街
2.依规承包使用土地。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的前提下,从事种植业、林业等。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责任单位:各镇街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
(三)放活山林地及林木资源经营权
1.鼓励登记确权及流转交易。在依法保护集体山林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照流转合同或承包、租赁取得的山林地经营权。承包经营主体在合同期内依法享有对承包山林地的使用、收益、流转及山林权抵押、担保权利。经营权流转分离后,新的经营主体在流转期内依法享有占有、种植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拥有经营权再流转、融资、合作等权能,依法获得经营性各类补偿补贴。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以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的集体山林地,流转经营期限5年(含5年)以上的,依据流转合同进行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经营权。引导山林地经营权向家庭林场、造林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责任单位:贺兰山西路街道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
2.支持资本多元化参与。积极探索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担保、股份合作经营,让林地经营权进入市场,激发林地生产力,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山林。
责任单位: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各镇街
3.探索赋予经营权人更有保障的林地经营权,使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拓展经营权权能,赋予经营权流转、投资入股等权能。经营权人有权自主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建设林业生产及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经营林地。
责任单位:各镇街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
4.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态产品为导向,依托优势资源,支持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等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产业。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旅体育广电局、各镇街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改革工作(2023年6月—2023年12月)在山林地确权工作完成,划清国有山林地和集体山林地界限之后,全面启动“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集体山林地和林木资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和界定任务。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4年1月—2025年6月)在西夏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持续推进山林资源本底调查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应登尽登,应颁尽颁,并做好山林纠纷调解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2025年7月—2025年12月)全面总结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中的成效及经验,认真查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措施。在西夏区范围内,积极引导资源逐步变为资产,资产逐步变为资本。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山林权改革总体工作在西夏区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推动具体改革任务落实由自然资源局统筹协调,各镇街要成立工作专班,厘清现有山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权属台账,协调推进工作。
(二)稳步推进改革。支持开展山林权不动产登记,鼓励营林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适度规模经营,拓展和完善山林地经营权能,通过以点带面,示范引领,不断深化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达到成熟一批,分置一批,不断深化林权制度改革。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单位、镇街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改革目标和步骤措施。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针对改革工作的经验做法、问题困难要及时上报,并及时研究处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2
银川市西夏区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公正、及时处理森林、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林区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依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宁林发〔2021〕132号)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的通知》(银司发〔2023〕14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以防范化解风险为着力点,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防控机制,将预防山林地承包经营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山林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
(二)坚持主体自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尊重个体意愿,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三)坚持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纠纷调解由县级负责,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纠纷调解由镇街配合,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工作目标
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厘清林地、林木各类权属关系和历史沿革,秉持客观、公平、公正的调解理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林草资源安全。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任务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协调化解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关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建设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建立西夏区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联席会议制度,由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同志、副召集人为信访局、司法局、网信办等部门负责同事,成员单位由镇北堡镇人民政府、兴泾镇人民政府、宁华路街道办事处、文昌路街道办事处、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怀远路街道办事处组成,设立西夏区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和草原局,协调解决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矛盾,统筹相关部门,联系司法局参与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等非诉讼纠纷化解;对接信访部门。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工作任务
1.建立健全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司法局依法加强对山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规范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名称、标识、印章以及调解文书档案等]做好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等工作。
2.强化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138号)、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法办发〔2020〕21号)要求,各镇街要广泛动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等社会力量参与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建立一支专业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夯实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基础。
3.建立健全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法律服务保障。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涉林草法律法规的落实执行工作,为纠纷调解提供专业性意见,对涉案林草资源进行专业性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司法局负责做好山林纠纷当事人的法律服务保障,根据当事人需求,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建立律师参与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开设林草法律救助绿色通道,向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信访局对群众信访事项,按照“调解先行、能调则调”的原则,防范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等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
四、工作制度
(一)定期排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林业和草原局定期开展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排查工作。坚持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两排查一分析”,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做到定期排查、包案化解,建立台账,及时总结工作以专报或简报的形式报送区委、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工作分析研判会议,查找当前存在的主要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研究下一阶段工作解决路径、推进措施,及时总结工作,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固化为长效工作机制。
(三)工作台账制度。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严格按照《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制作标准的通知〉》(银司发〔2022〕28 号)要求制作,规范建立西夏区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化解台账,实现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联席会议工作台账标准统一、信息共享。
五、工作程序
(一)受理。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和限期解决”的运作模式。一是经当事人申请,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审查,属于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二是对领导交办、排查发现的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由受理案件的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处置意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说明,受理结果应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三是信访局登记、转办的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信访事项,做好信访流程解答,按照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类型,及时将当事人引导、分流到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所在镇街进行调解。对调解确实不能达成和解的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司法、法律援助等合法途径解决,防范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等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
(二)调解。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相关镇街按照权利类型分级负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当事方进行调解。调解工作要根据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性质、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有关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解决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意向。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三)协议。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成功的,须签定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符合规定的载明事项。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印章之日起生效。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依据司法确认裁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归档。调解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由矛盾纠纷所属地调解组织负责立卷、数据报送,并由各镇街每季度向林业和草原局报送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数据。调解组织应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各镇街要加强对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专门调解机构,安排调解人员,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
(二)强化责任落实。林业和草原局依照职责进行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调解工作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司法局负责统筹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四)强化统筹协调。统筹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调解等各类调解资源,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山林承包经营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引导和发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3
银川市西夏区关于支持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林下空间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西夏区多权融合改革,激发山林资源权能活力,探索山林资源向资产转化的有效路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山林权改革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4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银川市西夏区关于支持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林下空间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挖掘区域自然禀赋、种养传统、特色品种等产业要素,在传统林业生产模式基础上,充分发挥区域相对优势,探索复合利用和新型经营方式,因地制宜确定产业发展方向,打造地方特色品牌。2024年底前,自治区级新型经营绿化主体实现零突破,市级企业力争达到5家以上。2025年底前,初步实现西夏区山林资源在市域范围内开展“林票”交易,依托“1元碳汇”探索开展林业碳票,林下空间利用方式更加规范有序,森林经营方式更加丰富多元,山林权能向其他权能转化更加高效便捷,山林资源价值评估更加显化量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管控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二)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农业、生态、城镇分区管控规则,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进行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区分存量与增量、合法与违法,分类施策、依规管理。
(三)坚持合理利用原则。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决杜绝不符合用地标准、不符合节约集约要求的用地理念,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坚持三产融合与城郊融合协同发展,鼓励发展与文化旅游、特色林业、森林产业相适应的各类新型绿化经营和复合利用项目。
三、经营模式
新型绿化经营主体以及各营林企业林下空间经营以林下经济发展为主,主要发展模式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
(一)林下种植。主要包括林药、林菌、林果、林瓜、林菜、林苗、林草、林花等。
(二)林下养殖。主要包括林禽、林蜂等。
(三)林下采集加工。主要包括山野菜、野果、菌菇类等采集和加工。
(四)森林景观利用。主要包括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森林研学、森林人家、林家乐等。
四、利用范围
地上林木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及集体林地。主要包括乔木林、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等,不包括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夏王陵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资源。
(一)优先利用的林地
鼓励优先对商品林地进行空间复合利用,鼓励果树品种更新换代,采取新型种植模式、复合种养模式等开展经营活动。允许地方公益林地内,在不破坏林木资源,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基础上,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开展林下空间经营活动,应优先利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Ⅱ级、Ⅲ级保护林地;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林区,应符合方案确定的经营方式。
(二)限制利用的林地
1.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地;
2.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国家级公益林;
3.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4.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三)禁止利用的林地
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缓冲区内的林地;
2.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利用等级为Ⅰ级的林地;
3.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4.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5.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五、政策支持
(一)坚持规划引领,保障产业发展空间
在西夏区乡镇、村庄等空间规划中适当进行留白。积极保障林下空间经营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文旅设施、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建设用地需求。使用村庄规划留白指标时,所在乡镇(街道)会同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及其他营林企业制订规划留白使用方案,明确用途、规模、位置、管控要求等内容,由西夏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手续。
(二)坚持科技引领,建设技术服务体系
1.强化科技服务保障。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和民营林业类企业发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信等部门要积极畅通政府、农民、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渠道,推动建设科研教育合作基地、林下经济培训基地,提高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科技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主体逐步扩大科技投入力度,重点加强适宜林下种养优势品种的研究与开发。
2.强化金融支持服务。企业使用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抵押,对符合林业贷款贴息条件的诚信涉林企业可享受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对提前还款导致实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不予贴息。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贴息。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贴息。每个企业每年享受四权贴息的额度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支持。
3.优化流转交易服务。鼓励营林企业之间,在权属清晰、公平自愿、无抵押查封的基础上,依托银川市“六权”改革一体化服务平台开展山林权流转交易。原则上,必须先行完成山林资源确权登记后方可通过挂牌竞价、协议转让、定向转让等方式开展交易。
(三)坚持分类施策,助力产业融合发展。
4.改进原地类管理。一是文旅和农旅融合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且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二是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等14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硬)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经自然资源、林草、文旅等部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同意,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露营地可合理复合利用土地资源,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三是经发改、文旅、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季节使用的游乐、观光、停车等设施,在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5.优化设施农用地管理。发展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烘干晾晒、预冷保鲜、农业灌溉等生产和辅助设施,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社区)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报所在镇街审批备案。种植辅助设施和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耕地,对无法避让、确需占用耕地的,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种植辅助设施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最大面积应该控制在15亩以内;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10%,最大面积应该控制在15亩以内。对已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支持探索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时,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及地上农业设施等相关信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标注记载,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
6.分类供应建设用地。在发展一二三产融合项目过程中,文旅、民宿、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点状布局、点状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科研、教育、文化等用途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娱乐、餐饮、住宿等商服用途及农产品加工等工业用途土地通过公开出让程序、由市场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利用。
7.走出精品化定制化发展路线。坚持“走出去、引进来”,鼓励和引导辖区企业经营主体走精品化路线,强化过程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建设精品化产品、基地和服务;探索走定制化路线,广泛应用订单生产、定向销售、认种认养、直采直供等模式;创新走融合化路线,适合区域可大力发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多种发展模式融合,延伸产业链、提升附加值,提高综合效益。
(四)坚持高质量发展,加大新型主体扶持力度
8.鼓励创建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在非耕地进行种植的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营林单位依托一定区域内的森林、林地及其生态资源,遵循可持续经营理念,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种植养殖综合利用基地、森林景观利用、林产品采集加工等林下经济基地,持续生产2年以上,达到《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试行)》《自治区特色经济林优质基地评选办法(试行)》文件相关要求,支持申报自治区级各类新型绿化经营主体。
9.鼓励创建优质特色林果基地。持续生产2年以上,露地栽培集中连片50亩以上或设施果树栽培规模1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可申请露地或设施栽培一种类型的基地,申报标准按照《银川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林下经济基地认定方案(试行)〉、〈银川市新型绿化经营主体认定方案(试行)〉、〈银川市优质特色林果基地认定方案(试行)〉的通知》(银林发〔2023〕13号)文件执行。
10.各类新型绿化经营主体补贴扶持政策。自治区财政设立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林下种养基地建设、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品牌培育等。营林企业成功申报自治区级或银川市级新型绿化经营主体的,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山林权改革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4号)]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培育扶持新型绿化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自然资规发〔2022〕1号),及时申请奖补资金并兑付至申报单位。
①林下种养基地建设。一是林下种植。利用林地,集中连片建设50亩以上的中药材、食用菌、花卉、苗木、瓜菜等林下种植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最高补助10万元;二是林下养殖。林下养殖鸡、鸭、鹅、兔等禽类年出栏500只以上的,每只一次性补助3元,最高补助30万元。林下养蜂规模在30箱以上的,每箱一次性补助100元;三是示范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现代农(林)业全产业链标准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
②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对新认定以经营加工林下经济产品为主的林业产业化国家和自治区农(林)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四星级绿色林产(食)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规模化经营,加工林下食品类产值5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按产值给予5%补贴;年加工其他林下原材料产品5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100元。以上两类林产品加工最高补贴100万元。
③森林景观利用。利用林地新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绿色林下产业,面积在100亩以上、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经营主体,按投资额度给予一次性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森林康养(养生)基地,一次性补贴10万元至2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④林下经济品牌培育。对新制订的林下经济种养殖、产品加工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对新制订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自治区认定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一次性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⑤贷款贴息。对符合林业贷款贴息条件的诚信涉林企业可享受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 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⑥其他专项支持。相关部门(单位)、科研院所、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等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其他相关项目资金,支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等支持林下种植林木良种繁育基地、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种养业良种工程、生态经济林建设等项目实施;二是对符合现有乡村振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业商贸等政策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三是加大对林下经济低产低效园区(基地)改造、良种良艺良机补贴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生产需要的种植、养殖、采集和初加工常用机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四是其他补偿补贴。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在流转期内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林下种植、养殖、补植补造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益,拥有经营权再流转、融资担保、合作等权能,依法获得经营性各类补偿补贴。
⑦保险费补贴。将公益林、商品林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森林保险范围,单位保额为公益林1000元/亩、商品林1300元/亩,保险费率为公益林2‰、商品林4‰。保费补贴为:一是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 50%;森林产权属于西夏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西夏区财政承担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 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二是商品林补贴中,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西夏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⑧农业信贷担保。对于符合条件的林下种养业、林下采集加工、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等纳入农业信贷担保范围,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在1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
⑨整合相关资金。积极整合相关资金聚焦林下经济产业发展。鼓励发挥产业发展主体作用,加大林下经济投入力度,通过政策、项目、资金等手段统筹整合,合力支持林下经济发展。落实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投入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有关政策。在符合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林下经济发展。
(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保障合法权益
针对返乡下乡人员或经营主体通过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承包经营及流转等方式取得农业生产用地,可以依法分类办理登记,承包经营剩余期限在5年以上的,经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农用地土地经营权登记;对已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支持在办理土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时,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及地上农业设施等相关信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标注记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程序报银川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长要加强对林下经济企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推动解决。自然资源局要将发展林下空间经营及时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统筹林草资源综合监测,着力推动山林权改革走深走实。要深入挖掘辖区现有优势产业,研究探索适宜推广的新产业,形成专项规划或方案,指导经营主体健康持续发展。
(二)强化资源利用监管。始终把森林资源保护作为林下空间经营的首要任务,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破坏林地资源,可以根据发展实际,科学确定发展内容,经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开展经营活动。在集中连片大规模发展林下经济前,要进行必要的环境或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自然资源局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林下空间经营监督机制,防止林地过度利用,对发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经营项目,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恢复生态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优化用地保障政策。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全力做好建设用地等土地审批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创新供地模式,充分用好用活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等土地供应方式,在点状供地等新模式的基础上,探索适宜林下经济发展、最少占用林地资源的供地模式,为林下经济发展经营主体做好服务保障。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林下经济产业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开发林下空间经营证书、林下经济设施抵押、收益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多种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入。指导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将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发展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盘活国有山林地林下空间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持续实现保值增值。自然资源局要主动靠前,协助营林企业申报自治区级或银川市级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并及时申请奖补资金并兑付至申报单位。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涉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图读懂《西夏区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银川市西夏区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方案》《银川市西夏区关于支持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林下空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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