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3749A/2024-00274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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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12-19 | 公开时限 | 限时公开 |
所属分类 | 政府文件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宁处非发〔2019〕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规发〔2022〕11号)精神,西夏区制定了《银川市西夏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西夏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宁处非发〔2019〕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规发〔2022〕11号)精神,结合西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举报线索,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非法集资举报电话、邮寄书信、电子邮件、来访等渠道,向西夏区财政局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客观真实的线索和证据举报、揭发西夏区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行为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其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地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该案件办理地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当面、现场举报,也可通过信件、电话、邮件等进行举报。
举报邮箱:西夏区财政局 xxqjrj@163.com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1号西夏区行政服务中心六楼612室
举报电话: 西夏区财政局 0951—8575563
西夏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0951—3851132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公安部门查证的反馈意见,结合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范围及性质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并提供部分有力证据的,且举报内容经西夏区财政局和西夏区公安分局共同查证,经认定与违法事实相符,并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给予1000—3000元奖励;
二级线索:提供详实的举报内容,被西夏区财政局和西夏区公安分局共同查证属实,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但情节较为轻微,不构成立案标准的,给予3000—5000元奖励;
三级线索:被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西夏区公安分局通过举报线索立案侦查的,经认定后,给予举报人10000—30000元奖励;
四级线索:举报涉嫌犯罪事实确凿,被西夏区公安分局侦破后经西夏区法院做出判决的,经认定后,给予举报人30000—50000元奖励;
五级线索: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者涉及集资参与人数在5000人以上(含5000人)的非法集资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经认定后,给予50000—100000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以邮局、快递邮戳或当面送达举报人的签收日期为准)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须出具举报人委托书)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兑付举报奖励资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兑付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西夏区财政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线索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筛查,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线索转至西夏区公安分局查证,经西夏区公安分局查证后,西夏区财政局会同西夏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法院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共同认定,认定结束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本办法共同确定奖励分级标准。认定结果以《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举报人,在举报人提交《举报人奖励申请表》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线索奖励分级标准,西夏区财政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复审后,向举报人发送《举报奖励通知书》,填写《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回执)》,为举报人兑付奖励;西夏区公安分局接到查证事项后,确定是否可作为立案依据或对案件查处、侦破有帮助,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查证意见反馈举报受理部门。情况复杂的,经西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兑付工作完成后,西夏区财政局及时向自治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组、中共银川市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及西夏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法院及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西夏区财政局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经查实发现举报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线索,诬告或者恶意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等行为的将撤销举报奖励,已兑付奖励资金的,由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追讨,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西夏区财政预算保障。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西夏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9日。
附件:1.举报奖励通知书
2.举报人奖励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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