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3-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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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解读单位 | 西夏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
2022年8月18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西夏区保留、取消各类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银西政办发〔2022〕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掌握和贯彻落实《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务院要求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针对烦扰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进行专项整治。西夏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相关措施,其中明确将“减证便民”作为加快推进西夏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对“减证便民”专项行动作了专门安排。按照自治区委、自治区政府部署要求,以大幅精简各类证明材料,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为目标,从2021年7月中旬开始西夏区对各部门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2022年8月18日,西夏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取消各行业系统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6项,保留各行业系统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45项。
各行业系统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除取消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外,还取消以下几种证明:一是要求当事人自证清白的证明,如收养登记前,子女情况的证明。二是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证明,如收养登记或解除登记的查档证明等。三是因事项调整不在西夏区办理的证明,如民族成份变更,已移交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
《通知》公布的《西夏区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其事项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律法规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制式的证照凭证,如户口簿、不动产证等;二是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知悉的信息,如无犯罪记录、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凡属《西夏区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中基本证照可直接获取、查询到的信息,政府部门不再开具和索要其他证明材料来证实。申请人能够通过西夏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西夏区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所列基本证照凭证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颁发的执照、证书、证卡等有效证件证实的信息,办事部门不得再要求当事人额外提供证明。
三、申领教师资格证为何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
答: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四、办理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需要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房保障登记审批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还需提供已备案的租房合同;新就业人员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劳动合同。
五、个体户工商登记保留场所证明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变更住所及增设经营场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交场地证明文件: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产权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三)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其住宅应具备经营条件,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五)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意见。
六、军人婚姻登记需要哪些特殊证明?
答: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七、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为何需要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按照《草原征占用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八、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需要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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