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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5-100/2017-18658 文号 宁人社发〔2017〕99号
发布日期 2017-08-2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社保医保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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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7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

  第三条 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各地级市(含所辖县、市、区)为分统筹地区。分统筹地区基金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已实行统收统支的地区根据各地的财力、经济情况制定分统筹地区及所辖市、县(区)相应的基金分担及考核管理办法。未实行统收统支的地区必须于2017年底前完成统收统支模式,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行政和经办)、财政部门(含行政和经办)负责全区城镇职工统筹调剂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监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与基金内控制度建设。

  分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督查和参保扩面、经办管理、执行基金内控制度、做好基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基金管理。

  第四条 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按照社会保险法、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期基金征缴收入预算同比增幅不得低于6%(政策性因素除外),对预算收入增幅采用调节机制,以后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收支情况实时调整。基金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度终了后,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决算草案。决算草案编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出现紧急情况的及时上报。

  第六条 历年结余统筹基金的使用。各地历年结余统筹基金由自治区委托各分统筹地区代管。分统筹地区在当期收不抵支使用历年统筹基金结余时,必须于次年三十日内,由分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调剂金的上解及构成。基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区基金纳入自治区统一管理,统筹基金实行调剂金制度。各分统筹地区每年将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收入的3%作为自治区统筹调剂金上解。各地上解调剂金的时间在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批复下达后二十日内,由分统筹地区财政专户上解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调剂金由分统筹地区上解的统筹基金以及由其产生的利息收入构成。自治区按规定调剂后,分统筹地区产生的缺口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分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当期缺口及下一年度预计增长情况纳入地方财政部门预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分账管理,但可互相调剂使用。

  第八条 调剂金的使用。分统筹地区在历年统筹基金结余支付不足二个月时(依据上一年度决算月均支出),启用调剂金管理制度。由分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季度联合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拨付分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建立基础调剂和考核调剂制度。分统筹地区应调剂金额分为基础调剂金和考核调剂金,所占权重分别为70%和30%。基础性调剂金依据上年度分统筹地区统筹基金当期缺口及基础调剂金所占权重给予全额调剂。考核调剂金根据考核调剂所占权数及各分统筹地区年度基金预算收入执行、医疗费用控制等指标考核分担比例进行确定。

  计算公式为:应调剂金额={(上年度分统筹地区统筹基金当期缺口×70%基础调剂金)+〔(上年度分统筹地区统筹基金当期缺口×30%考核调剂金)×考核分担比例〕}-上年度违规整改未落实资金-上年度住院率增幅扣减资金-上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总额增幅扣减资金-次均住院医疗费用增幅扣减资金-上年度历年累计结余统筹基金。

  第十条 考核调剂金的分解指标。分统筹地区根据上年度经济发展水平、参保扩面、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等因素,科学、准确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合理确定支出缺口。努力完成上年度基金征缴收入和清欠目标任务,在动用完历年结余统筹基金后,自治区剔除政策性等不可控因素,确定调剂额度。

  (一)完成上年度征缴收入,并且基金收支决算与基金预算收支增幅在0%至10%(含0%、10%)之间,自治区在预算范围内结合自治区应承担的考核调剂金额度调剂100%。若收支其中一项在合理区间内,另一项指标在10%-20%之间,自治区在预算范围内对应承担的考核调剂金调剂95%,分统筹地区财政应负担5%。

  (二)完成上年度征缴收入,并且基金决算收支与基金预算收支增幅在10%至20%(含20%)之间,自治区在预算范围内结合自治区应承担的考核调剂金额度调剂90%,分统筹地区财政应负担10%;若收支其中一项在合理区间内,另一项指标在20%-30%之间,自治区在预算范围内结合自治区应承担的考核调剂金额度调剂85%,分统筹地区财政负担15%。

  (三)完成上年度征缴收入,并且基金收支预算与基金决算增幅均在20%以上,自治区在预算范围内结合自治区应承担的考核调剂金额度调剂80%,分统筹地区财政负担20%。

  (四)审计部门、基金监督行政部门查出上一年度基金收支违规违纪问题未能整改落实到位的,落实整改资金总额作为调剂分配考核调剂金的依据,自治区在预算范围内扣减未落实整改资金,对承担的考核调剂金进行调剂,缺口资金由分统筹地区财政负担。

  (五)上年度住院率增幅不得高于全区平均水平,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除当年自治区应调剂总额的0.1%。缺口部分由分统筹地区财政负担。

  (六)上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总额和次均住院医疗费用增幅均不得高于全区平均水平,两个指标任何一项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除当年应调剂总额的0.1%。缺口部分由分统筹地区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已实行统收统支的分统筹地区,调剂金上解由分统筹地区财政部门上解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未实行统收统支的分统筹地区,由分统筹地区所辖市、县、区按规定上解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的,自治区不予调剂。未完成上年度征缴收入的,自治区不予调剂。在基金预算可调剂范围内超预算支出自治区不调剂超预算缺口资金,超预算缺口资金全部由分统筹地区财政负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支出政策调整造成的缺口除外)。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出现收不抵支,符合申报统筹调剂金的,经自治区批准后使用本地区历年滚存结余统筹基金,可不再上解自治区上年度应上解统筹调剂金。

  第十二条  调剂金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分统筹地区所辖市、县(区)财政部门将考核调剂金应分担的缺口基金及时划拨至分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季度末月25日前,联合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核,按照有关基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统筹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当年自治区统筹调剂金调剂后的累计结余基金,不足支付全区上年度月均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支付额度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由自治区通过调整医保政策、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措施,降低医保基金运行风险,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

  自治区统筹调剂金不足使用时,在相关政策措施未出台前,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试运行当中相关内容将会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年8月4日起实施,国家出台相关办法的,从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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