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MB1748758M/2024-00019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监督检查结果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西夏区穆兰阁餐饮同心北街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市监当罚〔2024〕10303091号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西夏区应举川菜馆使用的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经营店小作坊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经营店小作坊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市监当罚〔2024〕10303092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
2024年10月31日
扫一扫 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