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执法公示>执法监督

索 引 号 文号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
所属分类 执法监督 效力状态
责任部门 公开方式

西夏区校外托管合规经营指南

发布日期:2024-08-22

【打印正文】

字号: [小][大]

为解决学生及家长托管需求,规范银川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确保“学生安全托管、家长无忧托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全区市场监管系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细则(试行)》《银川市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设立,规范经营。

一、校外托管机构定义及服务范畴

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校外开设,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接送、休息、餐饮、看管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

二、主体资格合规及审批流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向当地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取得经营范围具有“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项目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与实际开办地点相符合。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校外托管机构还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审批流程:

一、初审

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批服务管理局对提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告知审核流程,登记基本情况。

二、现场核验流程

1、西夏区区审批局将受理信息同步推送至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

2、住建部门依职责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推送给审批部门。

3、消防部门依职责对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等开展现场核验,并出具书面意见,并推送给审批部门。

4、审批部门根据消防、住建合格意见,对申请供餐许可的机构进行食品安全证前审核。

三、发证

审批服务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发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项目。

三、场所条件合规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工业建筑内设置校外托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房屋结构和午休住宿面积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提供托管服务的营业房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新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有装饰装修等改建行为的要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文件。(二)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夹层改造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三)已设立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夹层改造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补充设计方案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改正;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经鉴定安全性等级达到Bsu级或以上级别的可以继续使用,达不到Bsu级或以上级别的应当委托具备结构补强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经加固后重新鉴定达到 Bsu级或以上级别的可以继续使用。(四)校外托管机构学生人均住宿面积不得小于3.00m。不得使用三层及以上床铺为中小学生提供午休服务。

四、消防设施合规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校外托管机构应布置在公共建筑的1至3层,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二)厨房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三)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安全出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疏散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门口不应设置门槛,疏散门的宽度不小于1.1m,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四)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应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且不应低于规定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灭火器配备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执行。(五)使用“3C”认证的合格灶管阀和电器设备,电器线路应穿管保护。(六)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等级应具备A级不燃材料,地面装修材料等级不应低于B1级难燃材料。(七)不得在场所门窗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畅通救援窗口。不得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八)鼓励校外托管机构加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和简易喷淋系统,厨房“气改电”。(九)其他有关事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卫生健康合规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建立公共场所危害事故、传染病暴发流行等报告制度。(二)托管学生使用的口杯、毛巾等用品应专人专用,及时清洗,定期消毒,并有标识,不得混用混放,不得摆放在卫生间。(三)室内装设紫外线灯,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四)每日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五)卫生间禁止使用坐便器,地面、便器应及时清洗,每日消毒且做好记录。床单、被褥专人专用,应每月清洗、消毒二次以上,并做好消毒记录。

六、食品安全合规

(一)原料采购及贮存。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具有与经营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必要时设置冷冻、冷藏设施且配备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隔或者分离存储。贮存过程中,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二)加工操作过程控制。不得擅自更改操作间布局流程,台面、地面要做到干净整洁,垃圾桶需加盖并及时清理。工用具要有明显标识,水池要做到专池专用。加工制作的食品要做到烧熟煮透,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三)备餐及供餐。要减少出餐到用餐的等待时间,备餐、分餐操作要在专间或专用的操作区域内进行。所有饭菜必须当餐加工、当餐食用,严禁提供隔夜复热食品,禁止食用剩饭菜。(四)餐饮具清洗及消毒。要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制度。物理消毒应使用洗碗机、消毒柜等,要保证消毒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化学方法消毒应严格按照清洗、消毒、冲洗的程序开展。已消毒的餐具应存放在干净、密闭的保洁柜中。(五)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要盛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储存在专用冷藏设备中,不少于125克、48小时以上,留样密封盒要清楚标识名称、时间、留样克数、留样人。(六)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按要求做好每日晨检记录等,后厨操作人员必须规范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进行食品加工。(七)制止餐饮浪费。要把制止食品浪费行为纳入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的全过程。要结合学生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品,减少因个体差异导致的食品浪费。(八)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按要求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七、其他经营行为合规

(一)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期间不得开展作业辅导、学科培训等教育、教学活动。(二) 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安排专人确保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晚托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接走。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三)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四)鼓励校外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五)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六)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证照、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七) 校外托管机构应组织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消防、食品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消防、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做好相关记录。

西夏区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专班:0951-2088879

西夏区审批服务管理局:0951-8679630

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0951-2078097

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0951-2022122

西夏区卫健局:0951-2078791

西夏区教育局:0951-2081979

投诉举报热线:12345、12315、0951-2088879

扫一扫 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