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4-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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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银川市西夏区土地整理中心 | 解读单位 | 银川市西夏区土地整理中心 |
一、西夏区在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执行哪个文件?
答:西夏区在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执行《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银政发(2010)240号文件。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主体?
答: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四、征收补偿协议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如果我不同意政府的征收,不愿意签订协议会怎样?
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子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51—2023586
原文链接:银川市西夏区土地整理中心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贺兰山东麓防洪体系建设第一至第三拦洪库提标改造工程项目涉及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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