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工作,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措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现公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一)公众聚集场所: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等。(详见附件)(二)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等。(详见附件)(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网吧等。(详见附件)(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深化“放管服”和消防执法改革优化公众聚集场所行政审批办理的通知》(2021年6月17日)“对面积小于300平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场所主动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请符合要求的单位立即到银川市市民大厅消防窗口进行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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