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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人,事关小区停车位、物业收入……快来提意见!

发布日期:2021-05-17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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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我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梳理,其中部分条款存在与《民法典》不一致或条款未明确规定的情形,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公布,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

邮寄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银川房产大厦408办公室。

征求意见反馈邮箱:nxycwygl@163.com

联系人: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51-6899972

附件:《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1日‍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条款中加黑、增添下划线或删除线部分为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文明、舒适、优美、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修改依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的修改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老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普通住宅、商业体以及办公楼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属于前期物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后提交业主大会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修改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五、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决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修改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六、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且可出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删除内容)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修改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七、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进行其他活动或者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服务用房进行其他活动或者经营的,还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进行其他活动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修改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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